Page 164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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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能力之限制,以推動科技事業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繼科技事業後,因應政府鼓勵發展農業企業 ( 農業科技事業與
農業新創事業 )( 註 1) 及文化創意事業之政策,並考量農業企業及文
化創意事業長期面臨缺乏資金、缺乏人才及內控制度不健全等問
題,難以在營運初期有具體獲利,因此,櫃買中心持續與農業企
業及文化創意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農委會及文化部 ) 聯繫、
溝通和爭取各該部會訂定出具係屬農業企業、農業生技事業暨文化
創意事業具市場性明確意見書之相關辦法,再由櫃買中心及證交所
特別比照科技事業申請股票初次上櫃市之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的規
定,即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文化部出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便
可適用較一般公司寬鬆之上市 ( 櫃 ) 審查條件,藉以推動農業企業
及文化創意事業進入資本市場,強化財務結構、擴大經營規模。
茲整理科技及文創事業之上市與上櫃申請條件如表 7-2:
表 7-2:「科技及文創事業」之上市及上櫃申請條件
項目 上市條件 上櫃條件
興櫃
登錄滿六個月 登錄滿六個月
市場
設立
無 無
年限
1. 科技事業及文化創意事業:新臺幣3 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
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 通股股數達500萬股以上。
實收 達2,000萬股以上。
資本額 2. 以科技事業及文創事業投資控股
公司申請上市者(註1):比照一般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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