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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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第二節 申請條件及流程




                 臺灣資本市場之發展係跟隨世界潮流而與時俱進,並配合政府政
            策方針,放寬特定產業上市 ( 櫃 ) 之申請資格及審查程序,近年來更加

            速國際化腳步,積極鼓勵外國企業來臺掛牌籌資,為資本市場注入活
            水及活力,同時強化證券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進一步提升產業競爭

            力。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針對國內企業及外國企業有不同之審查認定標

            準,且訂有完善之審查準則及作業程序,供國內外企業遵循。 茲分述
            如下:



            一、國內企業

                 依現行法令規定,在興櫃市場登錄滿六個月之公開發行公司,始

            能提出上市、上櫃之申請,但並非登錄於興櫃市場就一定能上市或上
            櫃,仍須視個別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或上櫃之申請標準而定。此外,興

            櫃公司不一定得先申請上櫃後,才能申請上市掛牌,倘若興櫃公司已

            符合上市資格,可直接申請上市掛牌,惟不得同時申請上市及上櫃。
                 有鑑於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設立之目的,即是提供不同發展階段

            及企業規模之發行公司股票 ( 有價證券 ) 之募資及交易平台,因此,在

            申請條件及審查程序上略有差異。以申請條件來看,集中市場在資本
            額、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等要求較為嚴格,其餘與櫃買市場大同小異。

            就審查流程來看,上市與上櫃大致雷同,但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亦會針
            對不同類型之申請公司略有不同實質審查事項之考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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