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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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51




                     <之二>

                           89.10.17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台財證(四)第         72943  號函


                     主   旨:所     詢○○     銀行   ○○   分行申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應                       客  戶  要  求
                               推  介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                推  介計  劃  中稱,其將與        ○○   證券投資

                                    (
                               顧問
                                                考
                                                        否
                                                             合證券交
                               推  介之投資人參  股  )  公司  簽約, ,是  直接 符  將  ○○  投  顧  之投資人  八  須知提供  與  要  求
                                                                      易
                                                                                   條及「證券投資
                                                                         法第十
                               顧問   事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乙  案  ,  復  如  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局  八  十九年  七  月十一日(      八  九)台央外伍字第            ○  四  ○
                                    ○  二二  七○   一之一號函。
                               二、依「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應行
                                    注意   事項」第五       點  規定:「證券投資           顧問提供      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資    訊顧問服      務,應與證券投資人訂               立  有書  面  委  任  契約,

                                    並交付投資人         須知   及其相關附件」,           故  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在
                                    從  事外國有價證券          顧問服    務,   須  與證券投資人訂定書             面  委  任

                                    契約為前      提  。  又  依「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                       客  戶
                                    要  求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           要點   」第五     點  規定「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為           股票   或  債  券者,應     製  作  客  戶  須知  …  」。

                                    是以   ○○   銀行   ○○   分行辦理該項業務應依              上  開規定    製  作  客  戶
                                    須知   並交付其      客  戶,  此  乃  辦理該項業務之法定            義  務,   故  不得

                                    直接   將  ○○  投  顧製  作之投資人       須知   交付   予  該銀行    客  戶。



                     (十)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應確實善盡告知投資風險之義務

                                            91.10.2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10059451   號函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對

                               信託人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應確 信託人之權益,請     查  照。    實善盡   告  知  投資風險之       義  務,
                               以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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