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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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51
<之二>
89.10.17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台財證(四)第 72943 號函
主 旨:所 詢○○ 銀行 ○○ 分行申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應 客 戶 要 求
推 介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 推 介計 劃 中稱,其將與 ○○ 證券投資
(
顧問
考
否
合證券交
推 介之投資人參 股 ) 公司 簽約, ,是 直接 符 將 ○○ 投 顧 之投資人 八 須知提供 與 要 求
易
條及「證券投資
法第十
顧問 事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乙 案 , 復 如 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局 八 十九年 七 月十一日( 八 九)台央外伍字第 ○ 四 ○
○ 二二 七○ 一之一號函。
二、依「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應行
注意 事項」第五 點 規定:「證券投資 顧問提供 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資 訊顧問服 務,應與證券投資人訂 立 有書 面 委 任 契約,
並交付投資人 須知 及其相關附件」, 故 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在
從 事外國有價證券 顧問服 務, 須 與證券投資人訂定書 面 委 任
契約為前 提 。 又 依「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 客 戶
要 求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 要點 」第五 點 規定「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為 股票 或 債 券者,應 製 作 客 戶 須知 … 」。
是以 ○○ 銀行 ○○ 分行辦理該項業務應依 上 開規定 製 作 客 戶
須知 並交付其 客 戶, 此 乃 辦理該項業務之法定 義 務, 故 不得
直接 將 ○○ 投 顧製 作之投資人 須知 交付 予 該銀行 客 戶。
(十)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應確實善盡告知投資風險之義務
91.10.2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10059451 號函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對
信託人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應確 信託人之權益,請 查 照。 實善盡 告 知 投資風險之 義 務,
以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