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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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3.   基金  保  管機構。
                                  4.   基金簽證會計       師  及簽證機構。

                                  5.   基金投資    標  的及  組  合分   析  。
                                  6.   基金之   績效   分  析  (最  近  二年   度  月  獲  益  率  之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值  及最   近  五年  度季獲     益  率  之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值  。並應列明
                                     上述   各  值  與以前各年      度  相對期    間  比較  之  變  動情形    。)
                                  7.   基金之發行及買        回手續     。

                                  8.   基金收益分配之        情形   。



                                  10. 9.   投資收益之  賦稅  記 及匯  回  之限  制  。
                                                       事項。

                                      其他依規定應
                          (二)基金投資國            家  或地區之一      般性   資  料  及資本市場      概況   。
                     八
                        、銀行依第
                          項資   料  :    七點  所  製  作之  客  戶  須知  相關附件得為外文,並應包括下列各
                          (一)    個別   基金之     公  開說明書。

                          (二)基金經理
                                           公司
                                                最
                          (三)基金經理          公司   經會計 近  一年年 師  簽證之最 報  。     近  一年  度  財  務  報  告資  料  。
                     九、銀行以        出  版  或發行   刊物   方式執行      推  介計畫時,所分          送  之書  面  資  料  應明
                          確  標示   撰寫  者、   出  版  商、資    料  日期並應     加  註  「  推  介資  料僅供   參  考  ,投
                          資人應    審慎考     量  本  身  之投資風險」。

                     十、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應           製  作書   面  通  知  ,  使客  戶  瞭解  該  推  介
                          係  應  客  戶之  要  求  辦理。   客  戶之投資決定        係  依其本    身  之  判斷  為之,並應

                          就  投資  結果   自  負  其  責  ,該項書    面  通  知  應請  客  戶簽  章  。
                     十一、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應設              置專責    研究   部  門提供     研究   報

                             告,或與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簽訂契約         取  得  研究  報  告。
                     十二、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應            先  依  據  第十一   點  規定訂定     推  介計
                             畫,並經由銀行          負責   人核准後辦理之。

                     十三、     推  介計畫所     引  用之  研究   報  告應每月更新。
                     十四、銀行辦理  計畫  從  事  推  介作業之人員應        充  分  瞭解  相關   研究   報  告,  始  得依   據推   介

                                       推
                                         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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