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472
44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3. 基金 保 管機構。
4. 基金簽證會計 師 及簽證機構。
5. 基金投資 標 的及 組 合分 析 。
6. 基金之 績效 分 析 (最 近 二年 度 月 獲 益 率 之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值 及最 近 五年 度季獲 益 率 之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值 。並應列明
上述 各 值 與以前各年 度 相對期 間 比較 之 變 動情形 。)
7. 基金之發行及買 回手續 。
8. 基金收益分配之 情形 。
10. 9. 投資收益之 賦稅 記 及匯 回 之限 制 。
事項。
其他依規定應
(二)基金投資國 家 或地區之一 般性 資 料 及資本市場 概況 。
八
、銀行依第
項資 料 : 七點 所 製 作之 客 戶 須知 相關附件得為外文,並應包括下列各
(一) 個別 基金之 公 開說明書。
(二)基金經理
公司
最
(三)基金經理 公司 經會計 近 一年年 師 簽證之最 報 。 近 一年 度 財 務 報 告資 料 。
九、銀行以 出 版 或發行 刊物 方式執行 推 介計畫時,所分 送 之書 面 資 料 應明
確 標示 撰寫 者、 出 版 商、資 料 日期並應 加 註 「 推 介資 料僅供 參 考 ,投
資人應 審慎考 量 本 身 之投資風險」。
十、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應 製 作書 面 通 知 , 使客 戶 瞭解 該 推 介
係 應 客 戶之 要 求 辦理。 客 戶之投資決定 係 依其本 身 之 判斷 為之,並應
就 投資 結果 自 負 其 責 ,該項書 面 通 知 應請 客 戶簽 章 。
十一、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應設 置專責 研究 部 門提供 研究 報
告,或與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簽訂契約 取 得 研究 報 告。
十二、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應 先 依 據 第十一 點 規定訂定 推 介計
畫,並經由銀行 負責 人核准後辦理之。
十三、 推 介計畫所 引 用之 研究 報 告應每月更新。
十四、銀行辦理 計畫 從 事 推 介作業之人員應 充 分 瞭解 相關 研究 報 告, 始 得依 據推 介
推
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