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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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43
(三) 87 年 11 月 25 日前 , 信託人 已 與金融機構簽約投資於
未 經金管會核 備 之 境 外基金 : 應依本局 87 年 12 月 17
日( 87 )台央外伍字第 0402619 號函辦理 , 即信託人
以 單 筆方式投資者 , 仍得 按 原訂契約金額 繼續持 有 , 及
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 , 得 按 原訂契約金額 繼續 投資 ,
至 信託人 全數贖回 為 止 , 不得新 增 申 購 。
三、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投
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境 外基金 除 外) , 以下列各款為限 :
易
集
(一)於外國證券
數股票型 基金( 中交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市場及 店頭 市場交 易 之 股票 )或存 、指
託 憑 證( Depositary Receipts )。
(二)外國
(三)投資外國 債 券。 債 券之信用 評 等及不得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標 的 , 準用金管會 公 告之「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 提供推 介
四、金融機構經辦本項業務 顧問 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相關規定辦理。 , 應 輔導 信託人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
除重 收益外 , 高 品 質 及 安全性尤 應 注重 , 並應 就 投資商品之可
能 收益及風險作 平衡 之告 知 , 以 盡善良 管理人之 注意 , 保障 信
託人之權益。
五、本局 94 年 2 月 4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00453 號函及 94 年
3 月 18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13802 號函 , 自即日起 停止適
用。 既 存投資 未符 前 述 範圍者 , 請於原訂契約期 滿 後 調整 之。
< 之二 >
93.6.17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30031491 號函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投
資之外國 債 券之 評 等事宜,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 照。
九三
明:一、本局九十三年六月
說
號函說明四之(二)有關「 八 日台央外伍字第 符 合下列 ○ 一信用 ○○ 評 二 八 二六一
等規定,由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