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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國 家 或機構所 保 證或發行之 債 券」,所規範投資外國 債 券之
評 等,對投資於一 般債 券者, 係 指 債 券本 身 之 評 等 ; 對投資
於 連動 式 債 券( Structured Notes )者, 係 指機構 評 等或 債
券本 身 之 評 等。
二、對於投資人 已 與金融機構簽約,投資於不 符 前揭 評 等規定之
債 券,其以 單 筆方式投資者,仍得 按 原訂契約 繼續持 有 ; 以
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 按 原訂契約 繼續 投資, 至 投資人 全
數贖回 為 止 。
三、前揭投資外國
施 。 債 券之 評 等規定,自九十三年九月 七 日起 實
<之三>
87.12.17. 中央銀行外匯局( 87 )台央外伍字第 0402619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會 就 本局 八 十 七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87 )台央外伍字第
○ 四 ○ 二四四 ○ 號函規定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券之範圍中,有關海外基金 須 經 財 政部證券 暨 期 貨 管理
委員會核 備 者 乙節 , 提出建 議 乙 案 , 復 如 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會 八 十 七 年十二月十日 全 一字二 ○ 五四號函。
二、對於 貴 會之 建 議,有關本局 八 十 七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87 )台央外伍字第 ○ 四 ○ 二四四 ○ 號修訂函發布前, 已 與
金融機構簽約投資於 末 經 財 政部證期會核 備 基金之信託人,
其以 單 筆方式投資者,仍得 按 原訂契約 繼續持 有 ; 以定期定
額方式投資者,得 按 原訂契約 繼續 投資, 至 信託人 全數贖回
為 止乙節 , 如 金融機構與信託人原訂契約投資之 標 的,確依
本局 八 十五年 七 月 八 日( 85 )台央外伍字第一四一五號函規
定辦理, 且 金融機構辦理該項業務 未 違反 財 政部所定「銀行
辦理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行
按
者,本行可 予 同 意;惟 信託人 再次 投資時,則應 注意 新規定辦 事項」
理,不得申 購 或 轉 入 未 經 財 政部證期會核 備 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