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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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國  家  或機構所     保  證或發行之      債  券」,所規範投資外國               債  券之
                                    評  等,對投資於一          般債  券者,     係  指  債  券本  身  之  評  等  ;  對投資

                                    於  連動  式  債  券(  Structured Notes   )者,     係  指機構    評  等或   債
                                    券本   身  之  評  等。

                               二、對於投資人          已  與金融機構簽約,投資於不                 符  前揭   評  等規定之
                                    債  券,其以     單  筆方式投資者,仍得             按  原訂契約     繼續持     有  ;  以
                                    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                按  原訂契約     繼續   投資,     至  投資人    全

                                    數贖回    為  止  。
                               三、前揭投資外國

                                    施  。           債  券之   評  等規定,自九十三年九月                 七  日起   實

                     <之三>

                                        87.12.17.  中央銀行外匯局(         87  )台央外伍字第        0402619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會  就  本局  八  十  七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87  )台央外伍字第
                               ○  四  ○  二四四   ○  號函規定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券之範圍中,有關海外基金                       須  經  財  政部證券     暨  期  貨  管理
                               委員會核      備  者  乙節  ,  提出建   議  乙  案  ,  復  如  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會  八  十  七  年十二月十日    全  一字二    ○  五四號函。

                               二、對於         貴  會之   建  議,有關本局          八  十  七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87  )台央外伍字第        ○  四  ○  二四四   ○  號修訂函發布前,           已  與

                                    金融機構簽約投資於             末  經  財  政部證期會核       備  基金之信託人,
                                    其以   單  筆方式投資者,仍得            按  原訂契約      繼續持    有  ;  以定期定
                                    額方式投資者,得            按  原訂契約     繼續   投資,    至  信託人    全數贖回

                                    為  止乙節    ,  如  金融機構與信託人原訂契約投資之                     標  的,確依
                                    本局   八  十五年   七  月  八  日(  85  )台央外伍字第一四一五號函規

                                    定辦理,      且  金融機構辦理該項業務              未  違反  財  政部所定「銀行
                                    辦理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行

                                                                                        按
                                    者,本行可       予  同  意;惟   信託人     再次   投資時,則應         注意 新規定辦 事項」
                                    理,不得申       購  或  轉  入  未  經  財  政部證期會核     備  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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