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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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49
十五、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應 填 具推 介業務 紀 錄表 ; 相關 推 介
計畫、 研究 報 告及 引據 資 料至 少 保 存一年。
十六、銀行內部 稽 核對於每一 推 介計畫之執行,應 予 稽 核,並 製 作 稽 核 報
告。
(九)銀行不得直接將與其簽約或合作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提供的
資訊作為向客戶推介之用途
<之一> 89.10.16 財證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台財證(四)第 73432 號函
主 旨:所 詢 有關 貴 行「外幣信託資金應 客 戶 要 求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之營業計 劃 書第三 頁 中:「在向 客 戶 推 介投資 組 合的同時,
並將 提供 由銀行 專責 研究 機構或合作的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所 提供
的最 近 之 公 開市場 研究 報 告與基金及其投資地區相關資 訊 ,以對
客 戶 進 行 公 正的 推 介」是 否涉 及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 乙 案 , 復 如 說
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行 八 十九年 八 月十 八 日 ○○ 字第 ○○ 號函。
二、依「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應行
注意 事項」第五 點 :「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 提供 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資 訊顧問服 務,應依本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與證
券投資人訂定 暫 面 委 任 契約,並交付 『 投資人 須知 』 及其相
關附件」 ; 故 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在 從 事 顧問 外國有價證券 顧
問服 務, 須 與證券投資人訂定書 面 委 任 契約為前 提 。 因 此 ,
證券投資
訊
提供
戶
對銀行 客 顧問公司如未 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人 與銀行之 客 戶簽訂委 須知 任 契約, 而 逕行
」等資
,則
違反 「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應
行
規定。 注意 事項」第五 點 及「證券投資 顧問 管理規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