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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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49




                     十五、銀行向         客  戶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應            填  具推  介業務     紀  錄表  ;  相關  推  介
                             計畫、    研究   報  告及  引據   資  料至   少  保  存一年。

                     十六、銀行內部           稽  核對於每一      推  介計畫之執行,應            予  稽  核,並   製  作  稽  核  報
                             告。



                     (九)銀行不得直接將與其簽約或合作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提供的
                             資訊作為向客戶推介之用途


                     <之一>  89.10.16     財證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台財證(四)第         73432  號函





                     主   旨:所     詢  有關     貴  行「外幣信託資金應             客  戶  要  求  推  介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之營業計         劃  書第三    頁  中:「在向      客  戶  推  介投資   組  合的同時,

                               並將   提供   由銀行    專責   研究   機構或合作的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所    提供
                               的最   近  之  公  開市場   研究   報  告與基金及其投資地區相關資                  訊  ,以對
                               客  戶  進  行  公  正的  推  介」是  否涉   及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   乙  案  ,  復  如  說

                               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行  八  十九年  八  月十  八  日  ○○  字第  ○○   號函。

                               二、依「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應行
                                    注意   事項」第五       點  :「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   提供   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資    訊顧問服      務,應依本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與證

                                    券投資人訂定         暫  面  委  任  契約,並交付      『  投資人    須知   』  及其相
                                    關附件」      ;  故  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在     從  事  顧問  外國有價證券         顧

                                    問服   務,   須  與證券投資人訂定書            面  委  任  契約為前     提  。  因  此  ,
                                    證券投資

                                                                                             訊
                                                提供
                                              戶
                                    對銀行    客  顧問公司如未  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人  與銀行之  客  戶簽訂委  須知  任  契約,  而  逕行
                                                                                     」等資
                                                                                               ,則
                                    違反   「證券投資       顧問   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應
                                    行
                                    規定。 注意  事項」第五       點  及「證券投資        顧問   管理規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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