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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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一、       邇  來金融機構辦理主旨所揭業務,發                     現  其  提供  信託人之      連動
                                    型債   券(   Structured Notes   )商品說明書,           都  著重  於說明商

                                    品之可    能  收益,    但  對於商品之投資風險則              未予   告  知  或  僅  作簡
                                    略  之說明,     使  信託人對投資風險            產生誤解     ,  造  成  信託人   鉅  大

                                    損  失  並  引  起  爭端  。
                               二、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                   除  應確  實  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
                                    就  投資商品之可        能  收益及風險       做平衡    之告   知  ,以   盡善良    管理

                                    人之   注意  。



                     (十一)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從事推介行為

                               應修正營業計畫書報備

                                         88.9.15.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柒字第        0401736  號函

                     主   旨:    貴  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如  擬應  客  戶

                                 求
                               要
                                                報
                                                  經本局核
                               營業計畫書」並  從  事  推  介行為,應請修正「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備  後,  再  行辦理。請   查  照。

                     (十二)簡易型分行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範圍


                     <之一>

                                                      89.6.27.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第           89202773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局函  詢建   請修正金融機構設            置  簡  易型  分行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九款有關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

                               務」,    復  如  說明二、三,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局  八  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八  九)台央外伍字第            ○  四  ○

                                      一
                                    ○
                                         七
                               二、   按  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簡 四三二號函。          易型   分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仍由   財  政部  就  各款範圍內核定,並於營業執照                    載  明。銀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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