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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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說 明:一、 邇 來金融機構辦理主旨所揭業務,發 現 其 提供 信託人之 連動
型債 券( Structured Notes )商品說明書, 都 著重 於說明商
品之可 能 收益, 但 對於商品之投資風險則 未予 告 知 或 僅 作簡
略 之說明, 使 信託人對投資風險 產生誤解 , 造 成 信託人 鉅 大
損 失 並 引 起 爭端 。
二、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 除 應確 實 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
就 投資商品之可 能 收益及風險 做平衡 之告 知 ,以 盡善良 管理
人之 注意 。
(十一)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從事推介行為
應修正營業計畫書報備
88.9.15.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柒字第 0401736 號函
主 旨: 貴 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如 擬應 客 戶
求
要
報
經本局核
營業計畫書」並 從 事 推 介行為,應請修正「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備 後, 再 行辦理。請 查 照。
(十二)簡易型分行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範圍
<之一>
89.6.27.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第 89202773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局函 詢建 請修正金融機構設 置 簡 易型 分行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九款有關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
務」, 復 如 說明二、三,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局 八 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八 九)台央外伍字第 ○ 四 ○
一
○
七
二、 按 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簡 四三二號函。 易型 分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仍由 財 政部 就 各款範圍內核定,並於營業執照 載 明。銀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