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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解 內含 上述情形 之風險告 知 書條件下,得以該買 回 基金計價
幣 別 之外幣支付應 返 還委託人之買 回 款項。
(十七)信託業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外
幣計價基金釋疑
94.5.1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40017071 號函
主 旨:自即日起, 放 寬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 募集 基金投資國外有價
證券應辦理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交 易 之規定 如 說明,請 查 照 轉知 所
屬 會員。
說 明:一、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 募集 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應
分之二十五之
例
辦理
匯金額
百
換
CCS
利 按 不 低 於 結 易 , 惟 同一基金同一日內 比 累 計 結 匯金額在 匯或 換 匯 換
(
)交
2
千
萬美元 (含)以下時,得 免 辦理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交 易 。
二、辦理
倘
;
得)辦理交
收
投資款(含本金及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利 交 易 時預售之 割 遠 期外匯,應以收 回 對外投資款與 回 對外 遠
期外匯交 割 日期不一 致 時,得辦理 展 期或 提 前交 割 , 且 展 期
次
辦理
三、請於每 不限一 次 。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交 易 時,於「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投資國外證券資金 變 動 表」 加 註 辦理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交 易
金額。
四、本局 92 年 6 月 18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20036271 號函,自即
日起 停止適 用。
(十八)為大陸地區來台人士辦理指定用信託資金投資有價證券事宜
92.2.11 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0165 號令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人得為
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 惟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