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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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解  內含  上述情形      之風險告      知  書條件下,得以該買             回  基金計價
                                    幣  別  之外幣支付應       返  還委託人之買        回  款項。



                     (十七)信託業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外

                               幣計價基金釋疑

                                             94.5.1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40017071   號函


                     主   旨:自即日起,           放  寬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               募集   基金投資國外有價
                               證券應辦理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交  易  之規定   如  說明,請        查  照  轉知  所

                               屬  會員。
                     說   明:一、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                          募集   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應
                                                             分之二十五之
                                                                              例
                                                                                辦理
                                                   匯金額
                                                          百
                                                                                     換
                                         CCS
                                    利  按  不  低  於  結  易  ,  惟  同一基金同一日內    比  累  計  結  匯金額在  匯或  換  匯  換
                                      (
                                              )交
                                                                                                2
                                                                                                  千
                                    萬美元    (含)以下時,得            免  辦理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交  易  。
                               二、辦理
                                                                           倘
                                                                         ;
                                                          得)辦理交
                                                                              收
                                    投資款(含本金及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利  交  易  時預售之  割  遠  期外匯,應以收  回  對外投資款與  回  對外 遠
                                    期外匯交      割  日期不一     致  時,得辦理       展  期或  提  前交   割  ,  且  展  期
                                           次
                                              辦理
                               三、請於每  不限一  次  。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交  易  時,於「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投資國外證券資金             變  動  表」  加  註  辦理  換  匯或  換  匯  換利  交  易
                                    金額。
                               四、本局      92  年  6  月  18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20036271    號函,自即
                                    日起   停止適    用。



                     (十八)為大陸地區來台人士辦理指定用信託資金投資有價證券事宜


                                                 92.2.11  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0165   號令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人得為

                     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                  惟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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