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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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53




                                    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如  涉  及外匯業務,依
                                    據  銀行法第四條        須  經中央銀行許可,           始  得辦理,      故  簡  易型  分

                                    行依該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該項業務時,總行                             須  依法經核准
                                    辦理該項業務並          載  明於營業執照,應不            致  有  疑  義  。

                               三、另    查  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款之                 意  旨,   係  指金融機構總行設
                                    有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由簡                 易型   分行作為總行之           銷  售  點  ,代

                                    理總行信託部發          給  信託  憑  證,   而  該項指定用途信託業務辦理
                                    之主

                                                                                             由國外
                                    為總行「代理受託」發  體  為總行。  換言  之,「代售」一  信託  憑  證之營業  詞  係  表  達  簡  易型 非  分行  僅
                                                                                據點
                                                                                     ,並
                                                            給
                                    證券投資信託業者來台              募集   資金或委由銀行代理              銷  售該信託
                                           故
                                              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款有關總行設有信託部者得
                                    基金,
                                    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務所稱之代
                                    售,即    係  指簡   易型   分行代理總行受託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之二>
                                               90.2.13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一)第                90020184   號函


                     主   旨:所     詢  簡  易型  分行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作業方式,                             復  如  說明二、三,

                               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        據     貴  行九十年一月九日           萬通  總信字第      ○○○     六六號函辦
                                    理。

                               二、   按  本局  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          七  日台融局(一)第           八  九二   ○  二  七
                                    七  三號函    略  以  釋  示  ,金融機構設      置  簡  易型  分行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九款之       意  旨,   係  指金融機構總行設有信託部辦理指定用
                                    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

                                    務,由簡      易型   分行作為總行之          銷  售  點  ,代理總行信託部發            給
                                    信託   憑  證,  而  該項指定用途信託業務辦理之主                    體  為總行。      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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