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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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53
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如 涉 及外匯業務,依
據 銀行法第四條 須 經中央銀行許可, 始 得辦理, 故 簡 易型 分
行依該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該項業務時,總行 須 依法經核准
辦理該項業務並 載 明於營業執照,應不 致 有 疑 義 。
三、另 查 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款之 意 旨, 係 指金融機構總行設
有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由簡 易型 分行作為總行之 銷 售 點 ,代
理總行信託部發 給 信託 憑 證, 而 該項指定用途信託業務辦理
之主
由國外
為總行「代理受託」發 體 為總行。 換言 之,「代售」一 信託 憑 證之營業 詞 係 表 達 簡 易型 非 分行 僅
據點
,並
給
證券投資信託業者來台 募集 資金或委由銀行代理 銷 售該信託
故
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款有關總行設有信託部者得
基金,
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務所稱之代
售,即 係 指簡 易型 分行代理總行受託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之二>
90.2.13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一)第 90020184 號函
主 旨:所 詢 簡 易型 分行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作業方式, 復 如 說明二、三,
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 據 貴 行九十年一月九日 萬通 總信字第 ○○○ 六六號函辦
理。
二、 按 本局 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 七 日台融局(一)第 八 九二 ○ 二 七
七 三號函 略 以 釋 示 ,金融機構設 置 簡 易型 分行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九款之 意 旨, 係 指金融機構總行設有信託部辦理指定用
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
務,由簡 易型 分行作為總行之 銷 售 點 ,代理總行信託部發 給
信託 憑 證, 而 該項指定用途信託業務辦理之主 體 為總行。 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