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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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之,「代售」一 詞 係 表 達 簡 易型 分行 僅 為總行「代理受
託」發 給 信託 憑 證之營業 據點 。
三、 貴 行所 詢就 基金申 購 、 贖回 及 轉換 等業務作業流程 乙節 , 如
簡 易型 分行 僅 為收件,核對 印 鑑無誤 並 輸 入 電腦 傳送 總行信
託部,由總行信託部 負責 下 單 及相關帳務處理,信託契約及
信託存 摺 由總行信託部核發, 至 於簡 易型 分行 係提供 補 登 信
託存 摺 ,並 無 信託帳務之處理者,仍 符 合該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九款之經營範圍。
(十三)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
不受信託資金之委託期限最少為一個月之限制
85.4.30. 財政部台財融第 85101968 號函
主 旨: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不
受信託資金之委託期限最
月二十二日台 財 融字第 七 少 為一 一一 個 月之限 五二九號函,自即日起 制 。本部民國 八 十年二 停止
○
八
九
適 用。
說
八
日台
四三六四
明:依本部民國
號令修正發布之「信託投資 八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公司 管理規則」第二十條 財 融第 八 四 七八 但 書規定辦
理。
(十四)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對象為我國境
內之自然人或法人,不限國籍
88.5.10.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柒字第 0400758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事務所函 詢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
券業務之對 象 ,是 否 及於 非 中 華 民國 籍 自然人或法人 乙 案 , 復 如
說明二。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事務所 八 十 八 年三月三十日 八八 國 際 字第 ○ 三一四二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