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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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言  之,「代售」一          詞  係  表  達  簡  易型  分行   僅  為總行「代理受
                                    託」發    給  信託  憑  證之營業      據點  。

                               三、   貴  行所  詢就   基金申     購  、  贖回  及  轉換  等業務作業流程          乙節   ,  如
                                    簡  易型  分行   僅  為收件,核對        印  鑑無誤    並  輸  入  電腦  傳送   總行信

                                    託部,由總行信託部             負責   下  單  及相關帳務處理,信託契約及
                                    信託存    摺  由總行信託部核發,             至  於簡  易型   分行   係提供     補  登  信
                                    託存   摺  ,並  無  信託帳務之處理者,仍              符  合該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九款之經營範圍。



                     (十三)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
                               不受信託資金之委託期限最少為一個月之限制


                                                             85.4.30.  財政部台財融第       85101968   號函

                     主   旨: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不

                               受信託資金之委託期限最
                               月二十二日台         財  融字第    七  少  為一 一一  個  月之限 五二九號函,自即日起  制  。本部民國  八  十年二 停止
                                                             ○
                                                                    八
                                                          九
                               適  用。
                     說
                                                                  八
                                                                    日台
                                                                                          四三六四
                      明:依本部民國
                               號令修正發布之「信託投資  八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公司  管理規則」第二十條  財  融第  八  四  七八 但  書規定辦
                               理。


                     (十四)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對象為我國境
                               內之自然人或法人,不限國籍


                                         88.5.10.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柒字第        0400758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  事務所函      詢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

                               券業務之對       象  ,是   否  及於  非  中  華  民國  籍  自然人或法人        乙  案  ,  復  如
                               說明二。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  事務所   八  十  八  年三月三十日       八八   國  際  字第  ○  三一四二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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