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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為 盡善良 管理人之 注意 ,得 傳達 基金經理 公司
及投資 顧問公司 所 提供 之市場 評析 及相關資 訊予 委託人參 考 。
伍、業務 推展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時應於各分支機構 櫃 台以 淺顯易懂 及明確方式
具體標示 下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 非屬 存款 保 險 承保 範圍。
二、基金並 非 存款,投資人 須 自 負盈虧 ,受託銀行不 保 本不 保息 。
三、基金投資 具 投資風險, 此 一風險可 能使 本金發 生虧損 。
四、基金以 往 之 績效 不代表 未 來投資之表 現 ,投資人應 慎選 投資 標
的。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人員於信託契約簽訂時,應 充 分告 知 委託人投
屬性
資
託人參 標 的 考 。 及 盡 風險預告 義 務,並 提供 基金投資 手冊 及相關資 訊予 委
受託銀行不可作 推薦 基金 廣 告。
陸、受託銀行 忠實義 務遵 守-質借 之 禁止
受託銀行不得 接 受委託人以其所有基金受益權 單位 辦理 質借 。
柒、受託銀行 一、 全 權委託(代 禁止 行為 客操 作)及 擅 自以委託人名 義 為交 易 之 禁止 。
二、 推薦 基金 禁止 及 禁止任何易引 起委託人 誤解推薦 基金行為。
三、 禁止選擇 特定基金為 標 的 物 作投資 組 合之 推薦 。
四、
受託銀行以外之第三人(
禁止
五、 保 本 保息 約定之 禁止 。 如 :基金 公司 或投 顧公司 之 職 員)
在受託銀行總行或分支機構 從 事 推薦 基金之行為。
六、受託銀行 就 委託人及受益人之 個 人資 料 應 予保密 , 禁止 受託銀行
及其 職 員向受託銀行以外之第三人 提供 委託人或受益人相關資
料 。
捌 、受託銀行信託 財產評審 委員會之設 立 及定期會計 報 告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依銀行法第一 百 十三條規定設 立 信託 財產評
審 委員會,將各委託人之信託 財產 每三 個 月 評審 一 次 ,並將 審查結果
報 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