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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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為                 盡善良    管理人之      注意   ,得   傳達   基金經理      公司
                         及投資     顧問公司      所  提供  之市場    評析   及相關資      訊予   委託人參      考  。
                     伍、業務      推展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時應於各分支機構                           櫃  台以   淺顯易懂      及明確方式

                         具體標示      下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         非屬   存款   保  險  承保  範圍。

                         二、基金並        非  存款,投資人        須  自  負盈虧   ,受託銀行不         保  本不  保息   。
                         三、基金投資         具  投資風險,       此  一風險可     能使   本金發    生虧損     。
                         四、基金以        往  之  績效   不代表    未  來投資之表        現  ,投資人應       慎選    投資   標

                              的。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人員於信託契約簽訂時,應                                 充  分告   知  委託人投

                                 屬性
                         資
                         託人參 標  的  考  。    及  盡  風險預告  義  務,並  提供   基金投資      手冊   及相關資      訊予   委

                         受託銀行不可作           推薦  基金   廣  告。
                     陸、受託銀行         忠實義    務遵   守-質借      之  禁止
                         受託銀行不得         接  受委託人以其所有基金受益權                  單位   辦理   質借   。

                     柒、受託銀行  一、  全  權委託(代 禁止  行為  客操  作)及  擅  自以委託人名      義  為交   易  之  禁止  。


                         二、   推薦   基金   禁止   及  禁止任何易引        起委託人      誤解推薦      基金行為。
                         三、   禁止選擇      特定基金為       標  的  物  作投資   組  合之  推薦   。
                         四、

                                   受託銀行以外之第三人(
                              禁止
                         五、   保  本  保息  約定之    禁止   。          如  :基金    公司   或投   顧公司    之  職  員)
                              在受託銀行總行或分支機構                  從  事  推薦  基金之行為。
                         六、受託銀行         就  委託人及受益人之            個  人資  料  應  予保密    ,  禁止  受託銀行
                              及其    職  員向受託銀行以外之第三人                  提供   委託人或受益人相關資
                              料  。
                     捌  、受託銀行信託         財產評審      委員會之設       立  及定期會計       報  告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依銀行法第一                          百  十三條規定設        立  信託   財產評
                         審  委員會,將各委託人之信託                  財產   每三   個  月  評審  一  次  ,並將   審查結果

                         報  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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