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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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435
說 明:一、配合本行 94 年 3 月 9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修
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將
「指定用途信託」之用語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辦理。
二、旨揭函件,其中說明部分有關「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
有價證券」之用語,均修正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
證券」。
三、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事宜,仍請依照旨揭函件之規
定辦理。
(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部分
94.12.2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51660 號令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九、經本行許可辦理新台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台幣為之,不
(二)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得以外幣支付。
1. 本國自然人或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
人。
2. 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3. 經許可來臺,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在國內銀
行開設新台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4. 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本行核准者。
(三)前款第三目之委託人,其每筆信託金額不得超過同目所設帳戶
之存款 餘 額。
(四)申 報 相關業務資 料 :依照本行規定之「新台幣特定金錢信託投
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 連線 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