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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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法人 和 法 律 合 意 」進行「 客戶 審 查」 時 ,金融機
構 應 :
a) 確認 任何 聲稱代 表該 法人 客戶 之授 權 情 形 ,並對 該
代 表 人進行 辨 識 。
b) 對 該 法人 客戶 之名 稱 、法 律 身 分、 形 式、 地 址 、 董
事會及相關 規範 條款 等 進行 辨 識 與 確認 。
人
和
(beneficial owners)
c) 辨 識 團 體 之 持 有 狀 態 和控 制 情 形 。 , 包括 其對
確認受益
法人
可 以從 公開 之 登 記 資 料 、 客戶 或其 他 可 靠 之 來 源 , 取得
相關之資 訊 。
應信 賴 已 做 過之 辨 識 與 確認 (Reliance on identification
and verification already performed)
5. 第 五 項 建 議所 訂 「 客戶 審 查」 措 施,並 非 要 求 金融機
構對於 每 一 客戶 從事之 每 一 筆 交易, 均 需重 複 辦 理 辨
識 和 確認 程序。金融機構 得信 賴 先 前 所 作之 辨 識 和 確
認 程序,除 非 懷 疑相關資 訊 之 真 實性 發 生 問題 , 諸 如
有 跡 象顯示客戶 可 能 涉 及洗錢或 客戶帳戶 交易 狀 況 顯
與 營 業 狀 況 不 符 等 。
確認時 機 (Timing of verification)
下列 幾 種 情 形下 , 可 以 在 完 成業務 往 來 關係 後 再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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