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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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洗錢的意涵





            第十五項建議          (Recommendation 15)

               因  應  本建  議  各  項  要  求  所採取  之  措  施,  應  相當於各    該  金融

               行業面對洗錢及資助              恐怖活     動  威脅  之  風  險  及其  營  業大
               小  。
               對金融機構       而言   ,  遵循  防制洗錢之管理作為,               應  包括  管

               理  階  層指  定  專人負責的      該項  業務。

            第十六項建議          (Recommendation 16)


                  各  個司  法管   轄  領域  得自   行  決定  屬  於法   律  專  門  職業技術
               1.
                  人員    (legal professional)   執業  時  之特  權   (professional
                  privilege)   和  執業  時應保     守  客戶   秘  密   (professional
                  secrecy)   之  範  圍  ,  包括律  師  、  公證  人或其  他  法  律  有關

                  之專   門  職業技術人員        等  於  下列  過程從委     託  人  收  到或  取
                  得  之資  訊  ,不   在  被  要  求  申報  可  疑   (  疑似洗錢  )   交易報
                  告  之  範  圍:  (a)   確定  委  託  人   (clients)   法  律  位階   (legal

                  position)  ;  (b)   代  表  委  託  人進行  司  法、行政、  仲  裁和  調
                  解  之  訴  訟  ,  另  會  計師  執業  時應  為委  託  人  保  守  之  秘  密  ,
                  亦不

                  圍  。     在  被  要  求  申報  可  疑   (  疑似洗錢  )   交易報  告  之  範
               2.   各國或  得  允  許  律  師  、  公證  人或其  他  法  律  有關之專    門  職
                  業技術人員及會          計師   將  可  疑   (  疑似洗錢   )   交易報  告  向

                  自組   之「   自  律  機構」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申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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