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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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項建議           (Recommendation 38)

               各國   應  考  慮:

               a)   成立「  沒  收財產    基  金」  (asset forfeiture fund)  ,將  全  部
                  或一部    沒  收財產    ,作為提      升  執法、   醫療   保  健  、教  育  或
                  其  他  適  當之用  途  。

               b)   採  行  必  要作為,  俾  能  夠  於  必  要  時  與其  他  國  家  分  享  沒  收
                  之  財產  ,特別是      該沒   收  是  直接  或間  接  源  自共  同執法行
                  動之成果。


            第四十項建議          (Recommendation 40)

               1.   本  項  建  議所  稱:
                 「對   等  機關」    (Counterparts)  ,係  指  執行類似任務與功

                  能之相關機關。
                 「  權  責機關」     (Competent authority)  ,係  指  有關打擊洗
                  錢  和  資助  恐怖活    動之   所  有行政   和  執法機關,       包括   「金

                  融  情  報中心」    和  「金融監理機關」。
               2.   依據「  權  責機關」之類型與性            質  以及合作之目的,交
                  換
                    情
                                                 協
                                        邊
                                                      或
                                                           議
                                                              、合作備
                                                         協
                                     雙
                  管道與機制有透過  資管道亦有  所  不同。本建  或多  邊  議所 定  指  一  般  交  換  情  資之 忘
                  錄  、  基  於對  等互  惠原則    、國際或      區  域性  組織等    ,  但  並
                  未  涵  蓋  「  司  法  互  助」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或「  引
                  渡  」  (extradition)   在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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