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P. 78
第三十八項建議 (Recommendation 38)
各國 應 考 慮:
a) 成立「 沒 收財產 基 金」 (asset forfeiture fund) ,將 全 部
或一部 沒 收財產 ,作為提 升 執法、 醫療 保 健 、教 育 或
其 他 適 當之用 途 。
b) 採 行 必 要作為, 俾 能 夠 於 必 要 時 與其 他 國 家 分 享 沒 收
之 財產 ,特別是 該沒 收 是 直接 或間 接 源 自共 同執法行
動之成果。
第四十項建議 (Recommendation 40)
1. 本 項 建 議所 稱:
「對 等 機關」 (Counterparts) ,係 指 執行類似任務與功
能之相關機關。
「 權 責機關」 (Competent authority) ,係 指 有關打擊洗
錢 和 資助 恐怖活 動之 所 有行政 和 執法機關, 包括 「金
融 情 報中心」 和 「金融監理機關」。
2. 依據「 權 責機關」之類型與性 質 以及合作之目的,交
換
情
協
邊
或
議
、合作備
協
雙
管道與機制有透過 資管道亦有 所 不同。本建 或多 邊 議所 定 指 一 般 交 換 情 資之 忘
錄 、 基 於對 等互 惠原則 、國際或 區 域性 組織等 , 但 並
未 涵 蓋 「 司 法 互 助」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或「 引
渡 」 (extradition) 在 內。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