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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猖獗,經專家研究毒販是藉由洗錢行為才得以壯大,因此 留存  年我國雖即頒布現金提領  100  萬元以上,須




                 由於販毒集團以洗錢手段漂白其不法資金之行為日益


                       1988
                             年通過了將洗錢行為罪刑化,其後世界各主
            聯合國於
            要國家紛紛制定有關防制洗錢的法律,期能有效遏阻毒品
            犯罪,進而打擊各類型有犯罪所得之重大犯罪。
                 在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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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領人基本資料備查的行政命令,而略具
                             )
            設簿登記
                       (
                  (
                        )
            經濟
                          管制之性質。但在民國
                   金融
            範洗錢活動之法律,致常遭質疑已成為國內外犯罪集團洗
            錢之場所,對我國之社會秩序及金融體系構成嚴重威脅,
            並影響我國形象至鉅。法務部為維護法律秩序及追訴重大
            犯罪,亦為奠定我國未來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基石及國際
            合作打擊洗錢犯罪之依據。爰經參考先進國家之立法例與
            實務經驗,配合我國現在法律體系及實際需要,而向行政

            院提出「洗錢防制法」草案。該草案於
                  次會議通過,該院於
            2427
                                                         法字第
                                  1     經過立法院於  84.4.27.  以台  84.5.25. 85  84 84.4.20. 年以前並無具體規  及  經行政院第 14462  先後  號
                                                              85.6.6.
            函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次舉行司法、財政二委員會全體委員聯席會議,對該案
            進行審查。而後經院會逐條討論,終於在
                              2  ,並於    85.10.23.  經總統明令公布,而於  85.10.3.  三讀通過
            「洗錢防制法」

            1
                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92  號,政府提案第       5209  號
              ,  84.5.6.  。
            2
                詳見立法院公報,第         85  卷第  43  期   (  上  ) ,  85.9.25.  ;──,第  85
              卷第   45  期   (  上  )  ,  85.10.2.  ;──,第  85  卷第  47  期   (  上  )  ,  8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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