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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猖獗,經專家研究毒販是藉由洗錢行為才得以壯大,因此 留存 年我國雖即頒布現金提領 100 萬元以上,須
由於販毒集團以洗錢手段漂白其不法資金之行為日益
1988
年通過了將洗錢行為罪刑化,其後世界各主
聯合國於
要國家紛紛制定有關防制洗錢的法律,期能有效遏阻毒品
犯罪,進而打擊各類型有犯罪所得之重大犯罪。
在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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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領人基本資料備查的行政命令,而略具
)
設簿登記
(
(
)
經濟
管制之性質。但在民國
金融
範洗錢活動之法律,致常遭質疑已成為國內外犯罪集團洗
錢之場所,對我國之社會秩序及金融體系構成嚴重威脅,
並影響我國形象至鉅。法務部為維護法律秩序及追訴重大
犯罪,亦為奠定我國未來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基石及國際
合作打擊洗錢犯罪之依據。爰經參考先進國家之立法例與
實務經驗,配合我國現在法律體系及實際需要,而向行政
院提出「洗錢防制法」草案。該草案於
次會議通過,該院於
2427
法字第
1 經過立法院於 84.4.27. 以台 84.5.25. 85 84 84.4.20. 年以前並無具體規 及 經行政院第 14462 先後 號
85.6.6.
函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次舉行司法、財政二委員會全體委員聯席會議,對該案
進行審查。而後經院會逐條討論,終於在
2 ,並於 85.10.23. 經總統明令公布,而於 85.10.3. 三讀通過
「洗錢防制法」
1
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92 號,政府提案第 5209 號
, 84.5.6. 。
2
詳見立法院公報,第 85 卷第 43 期 ( 上 ) , 85.9.25. ;──,第 85
卷第 45 期 ( 上 ) , 85.10.2. ;──,第 85 卷第 47 期 ( 上 ) , 8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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