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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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重大、
。因此
條文將「為
新
意較
可罰
較高
性
自
錢」,其犯
在
同時
己
人洗錢」之犯罪類型分
款列
之,
洗錢」與「為
他
刑
處
者
隔
。前
加
以區
上
度
年以
有期
者
後
;
處
金
幣
萬元以
300
下罰
12 五 年以 七 下 有期 下 徒 刑,得 徒 刑,得 併科新臺 併科
。
500
下罰
新臺幣
金
萬元以
第三條 ( 重大犯罪範圍 )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
一項之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
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
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
12
詳細內容請參考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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