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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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
                           者

            區,犯毒品罪
                                       現
                                                    偽變造
                                                           之有
                             :
                                因考
                                     量
                 修
                                                 持
                                            社會
                                                                價證券詐
                    法後條文
                                          今
                                                           百
                                                             零
                                有所
            騙獲
                 取
                              時
                      利情
                                                                一條第二
                    暴
                           形
                                                 刑法第二
                                     聞
                                       ,
                                          故增列
                                                              債票
                                                                  、公司
                             價證券
                   使偽造
                           有
                                        行
                                       (
               之行
            項
                                           使偽造
                                                  、
                                    罪
                                                    變造
                                                         之公
                      他
                                  ,
                                               行
                                            供
                                                 使
                                     或意圖
                                                    之用,而
                           價證券
                                                             收
                         有
            股票
                 或
                    其
                                                                       付
                                                                  或交
                                                                集
                                                           、金融
                                                         卡
                                                                     、
                                        變造
                    )
                                 偽造
                         前
                                                      用
                                             及行
                                                                       儲
                                                 使信
                                     、
                                                                  卡
                            幾
                 者
            於人
                       另
                              年
                    ,
                 情
                                                           有
                                                             價證券
            值卡
                                                      偽造
                    形
                      非
                                               態樣
                                                    與
                         常嚴重,由於其犯罪
                                                                     罪類
                                     達嚇
                                                    乃新增
                                                                     百
                                                                       零
                                ,為
               ,但刑
                                          阻之效,
            似
                      度卻較低
                                                           刑法第二
            一條之一,
                         復
                                                                  故
                                                 續
                                                    之洗錢行為,
                           考
                                                                     重大
                              量
                                其亦經常出現後
            犯罪
                                                           行
                                  零
                                    一條之一之罪
                      刑法第二
                                                              使
                                                    意圖
                               百
                 增列
                                                   (
                                                         供
                                                                之用,而
                                                                類作為
                                                                       簽
                                                     或
                 、
                                         卡
                                              儲值卡
                            用
                                           、
            偽造
                                 、金融
                              卡
                    變造信
                                                          他相
                                                        其
                                     工具之
                                            電磁紀錄
            帳
                                                           ,以及行
                              或
                                支付
                    款
                      、
                         轉帳
                                                                     使或
               、提
                                                      物者
                                                             、
                 供
                                                                變造
                         之用,而
                                               於人前
            意圖
                                                      項偽造
                    行
                                                                     之
                                            付
                      使
                                  收受或交
                                               類作為
                         卡
                                     或
               卡
                                                                款
                                                                  、
                              儲值卡
            用
                                                                     轉帳
                                                      簽帳
                                       其
                 、金融
                                          他相
                           、
                                                           、提
                                             刪
                                               除槍砲彈藥
                                                           刀械
                                                                管制條例
                                    物者
                                         )
                                          ;
                           電磁紀錄
            或
               支付
                    工具之
                 條第一
                                                                十
                                    度
                                                   可
                                                                  條第一
                                       逾
                        項
                             最低
                                  刑
                                                          )
                                                     涵蓋
                                                           、第
                            (
                                         五
               八
            第
                                            年,已
                                               最低
            項
                                                                       涵
                         、第
                                                        逾
                                             (
                                一條第一
                                                      度
                                                           五
                              十
                                          項
                                                                     可
               、第二
                                                    刑
                      項
                                                             年,已
                                                                   項
                                             十
                                除
                                                         項
               ,其內
                             刪
                      容
                                                                       未
                                                           至第三
                        現已
                                                                      (
            蓋
                                      增列
                                   、
                                  )
                                               二條第一
                                          第
                                                             借子
                                            轉讓
                                                           出
            經
                         造
               許
                                       輸
                                                 、出
                                                                  彈者
                      製
                                                                       ,
                 可
                                                      租
                                                         或
                                賣
                                          、
                                  、運
                    ,
                           、販
                 供
                    自己或他
                                                   述
                                                              、第
                                                                  十
            意圖
                                                     之罪
                                                          者
                             人犯罪之用,而犯前
                                                                     三條
                                                             )
                                                                       、
                                        許
                                           可
                                                                輸
                 項
                                                                  槍砲
            第一
                                                  造
                                                製
                                             ,
                                                    、販
                                   (
                                                              運
                             之罪
                           項
                                                           或
                                    未經
                                                         賣
                   、第二
                                            許
                                                                     借
                                  者
                                                 ,
            彈藥
                              零件
                 之主要組成
                                               可
                                     ,未經
                                                                或
                                                             租
                                                         、出
                                                                  出
                                                                       前
                                                    轉讓
                                                                       日
                                                         89
                      )
                                                               7
                                                                    19
                                                                 月
                   者
               零件
                       ;證券交易
                                                            年
                                          係
                                  法部分
                                            配合該法於
            項
                                                                          信 81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