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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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意且
失去
執
可
導
能
致
困難
,過
題
「重大」犯罪之本
寬
行
任
可
窄
能
成罪犯
造
無
涵蓋
。因此在
罰則
卻
洗錢
意
重大犯
過
又
圍時
性
方
理想
較
其
,
罪範
性。
而
包括
(
實上,不
型
事
態
然
高科
網
20 為 或侵 僅新 的 智慧 式為 如利 力求 用 犯罪類型無法 周延 技 之 電腦 兼 顧 合 理
涵蓋
網路
際
犯
犯罪
)
產
財
,即
權
21 收入 或漏 甚 大之 集團 傳 統型犯罪,亦無 期、大 額
業
常
(
)
稅
罪
賭博
,
是經營
賭
場
便
指長
(
等受害
眾
漏
)
人
、影響財政
稅
。因上
最輕
法
納入
述
犯罪類型 本刑不在 五 年以上, 又非 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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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立法 時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在刑
法、特別刑法及行政法中, 共計 147 則 ( 含結果加 重犯 32 則 ) , 約
僅占 罪刑條文總 數 16% ( 扣除結果加 重犯 後 為 14 % ) 。詳見立法院
公報,第 85 卷第 43 期 ( 上 ) , 85.9.25. ,第 81-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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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美 國 已 有利用 cybercurrency ( 電腦 現 鈔 ) 、 smart card ( 銀行 卡 或
智慧卡 ) 洗錢,我國亦 應 及 早 因 應 。在國外 已 有利用 cybercurrency
電腦 現 鈔 ) 、 smart card ( 銀行 卡 或 智慧卡 ) 洗錢案例,我國亦 應 及
(
早 因 應 。此外, 電腦 銀行 (cyberspace banking ,或 譯 為 電子 銀行 )
吸引 洗錢者 的原 因 包括 :在處 置階段 , 可模仿傳統商業 銀行 方式
接 受 存 款, 並 提 供更安全 、隱 密的 處 置工具 ;在 多層 化 階段 ,洗
錢者以 加密 (encryption) 及 電腦 銀行 方式電匯 , 可 將不法所得在
一 天 內 環遊世界數次 , 透過電腦 (cyber) 技術可減 少不法所得 的 實
質 移動 (physical movement) ;在 整合階段 , 電腦 銀行 允許 現金以
個 人至 個 人 (person-to-person) 的方式移轉 ,故 可規避申 報 通貨 交
易 的規 定, 而 利用 智慧卡 (smart card) 經由 自 動 提款 機 (ATM) 交
易, 更可使 現金在 世界 各國 移動 。 See Larry B. Lambert, ”South
th
Asian and Internet Underground Banking”, Florida: The 19
International Asian Organized Crime Conference, 1997.4., pp.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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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常業賭博 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 本刑 雖 在二年以下,但國
外 透過賭場 洗錢案例 甚多 , 而 我國以六 合彩 等 方式賭博 之現象,
亦 極 為 普遍 , 其流動的資 金 甚 至 逾千億 元。詳見立法院公報,第
八十五卷第四十三期 ( 上 ) , 85.9.25. ,第 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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