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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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修正; 且多認 組 織 犯罪依社會一 犯罪與洗錢之 納入 12 般 月 間 屬 重大 危 害 社會 組 治 安 行
概念
關
,
織
犯罪
係密切
為,
織
為組
然
間
時
11
年
日,其
85
在洗錢防制
防制條例制定公布於
時
故
無
此次
從
增列
織
犯罪防制條
當
法之後,因此
組
,
後段、第
項
例第三條第一
項
條之罪
條、第
、第二
(
六
四
、參與
操縱
指揮
、
、
犯罪組
助
、主
起
者
織
或
持
資
織
指揮
或
以
操縱
、
、
、參與犯罪組
、主
持
職身
起
分發
有公
方
暴
加入或妨害
使他
人
法
、其
非
他
迫
、脅
強
脫離
法
犯罪組
教唆
、
十八
織
織
刪
;
及
歲
加入
之人
滿
、
吸
幫
收
未
助
域
民國領
外、在大
製
華
在中
項
除原
陸
第二、三
15 犯罪組 地區 ,以及具 非 ) 法 發
機
構
賣麻醉
藥
物
、運
;
者
輸
或
影響
、販
尤
品
民營
精神
質
造
源或
量
財
理
機
大
其是金融
構因例行處
,常成為黑金之來
物
16 ,
去
等情事
占
侵
負
掏空
責人亦常有
處,而其
機
業
務上
構
、
15
刪除原 第二項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非法製造、運輸、販賣麻醉
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視為犯前項所稱之重大犯罪。但依行為
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由於 上 述 犯罪與我國刑法第五條
第六款所指之 鴉片 罪 類似 , 基於 保 護主義 、 世界主義 之 普遍 管 轄
原則 ,以及刑法第七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 依 據毒 品 危害 防制
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 規 定,非法製造、運輸、販賣麻醉
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最 低 刑 度多 為五年以上 ) 之 屬 人 原則 , 於 中
華民國領域外犯之, 仍可適 用。 刪除原 第三項 「 在大陸地區非法
製造、運輸、販賣麻醉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視為犯第一項所
稱之重大犯罪。
係政治
範圍 , 已 非法律 」由於 大陸地區究 問題 竟是否 為我國司法管 或 可解決若干 轄 權所及 不 必
問題而
刪除
,因此
要 之 紛爭 。
16
例 如早 期之 東港信合社 、台中 商 銀案, 近 期之 博達 公司洗錢案,
均涉 及 業 務 侵占部分 。此 類 案 件經常 與民 營 金融 機構 或上 市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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