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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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修正; 且多認  組  織  犯罪依社會一  犯罪與洗錢之  納入  12  般  月  間  屬  重大  危  害  社會  組  治  安  行




                                            概念
                                                 關
                                                           ,
                                                                  織
                                                                     犯罪
                                                    係密切
            為,
                              織
                         為組
                                                             然
                                                           間
                                                         時
                                               11
                                     年
                                                  日,其
                                  85
                                                              在洗錢防制
            防制條例制定公布於
                              時
                                            故
                                無
                                               此次
                                  從
                                                    增列
                                                           織
                                                             犯罪防制條
                           當
            法之後,因此
                                                         組
                                          ,
                                       後段、第
                                     項
            例第三條第一
                           項
                                                              條之罪
                                                    條、第
                              、第二
                                                                      (
                                                           六
                                                 四
                                     、參與
                         操縱
                                指揮
                              、
                      、
                                                    犯罪組
                                                 助
               、主
            起
                                                             者
                                                           織
                                            或
                    持
                                               資
                                                                  織
                                               指揮
                                                                     或
                                                                       以
                                       操縱
                                     、
                                            、
                                                    、參與犯罪組
                              、主
                                  持
                 職身
                           起
                      分發
            有公
                                     方
               暴
                                                 加入或妨害
                                          使他
                                               人
                                  法
                         、其
                                非
                              他
                      迫
                 、脅
            強
                                                             脫離
                                       法
                                                                  犯罪組
                 教唆
                      、
                                         十八
            織
                                                                 織
                                                                       刪
                                                                     ;
               及
                                              歲
                                                     加入
                                                 之人
                                       滿
                             、
                                吸
                        幫
                                  收
                                    未
                           助
                                              域
                                      民國領
                                                外、在大
                                                                       製
                                   華
                              在中
                            項
            除原
                                                          陸
                 第二、三
                                                          15 犯罪組  地區  ,以及具 非 )  法  發
                                                                  機
                                                                     構
                           賣麻醉
                                  藥
                                                  物
               、運
                                                           ;
                                                       者
                   輸
                                       或
                                         影響
                      、販
                                                                       尤
                                    品
                                                              民營
                                              精神
                                                     質
            造
                                                                     源或
                                          量
                                            財
                                     理
                      機
                                       大
            其是金融
                         構因例行處
                                                 ,常成為黑金之來
                                               物
                                                                      16  ,
            去
                                                              等情事
                                                            占
                                                          侵
                             負
                                                  掏空
                               責人亦常有
               處,而其
                        機
                                           業
                                              務上
                           構
                                                       、

            15
              刪除原   第二項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非法製造、運輸、販賣麻醉
              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視為犯前項所稱之重大犯罪。但依行為
              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由於   上  述  犯罪與我國刑法第五條
              第六款所指之       鴉片  罪  類似  ,  基於  保  護主義  、  世界主義   之  普遍  管  轄
              原則  ,以及刑法第七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  依  據毒  品  危害  防制
              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               規  定,非法製造、運輸、販賣麻醉
              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最            低  刑  度多  為五年以上   )   之  屬  人  原則  ,  於  中
              華民國領域外犯之,          仍可適   用。   刪除原   第三項    「  在大陸地區非法
              製造、運輸、販賣麻醉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視為犯第一項所
              稱之重大犯罪。
                                   係政治
              範圍  ,  已  非法律  」由於   大陸地區究  問題  竟是否   為我國司法管  或  可解決若干  轄  權所及 不  必
                             問題而
                                                    刪除
                                              ,因此
              要  之  紛爭  。
            16
              例  如早  期之  東港信合社     、台中    商  銀案,  近  期之  博達  公司洗錢案,
              均涉  及  業  務  侵占部分  。此  類  案  件經常  與民  營  金融  機構  或上  市  公司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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