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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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
                       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十一、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
                         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



            分析:
                               13
                 該條文    原  規定    之重大犯罪範        圍  為  :最輕   本刑為    五  年以


            13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                 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
                  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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