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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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
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十一、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
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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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文 原 規定 之重大犯罪範 圍 為 :最輕 本刑為 五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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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 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
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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