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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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項
                              百
                                   十六
                                                                     第一
                                         條第二
                                                                  項
                                 三
            故新增
                                                   為該條之第二
                    刑法第三
                                 共
                                                                     潤
                         重大公
                       府
            款
                                   工程之
               ,
                                                                  利
                                                             龐
                                              標
                                                ,由於金
                    政
                 又
                                                                       可
                                                          額
                                                                大
                                           招
                                  徒
               ,經常成為不法之
                                                           道
                                          之
            觀
                                     覬覦
                                                 多
                              綁
                    官商勾
                                                             故增列
                                                         聞
            形,而
                           結
                                     洩露底
                                  、
                                                           ,
                                               亦
                                標
                                            價
                                                         、
                             條至第
                                                   (
                                                           綁
                                                    圍標
            採
               購
                 法第
                      八十七
                                                              標
                                                                     密
                                                                       、
                              17  關犯罪,其犯罪所得  九十  認 一條之罪  標  的,並有黑 第二 所  傳  疑  惑  介入圍標情 、  洩 2,000 政  府
                                                           惟

                                 為該條之第二
                                                                述業
                 採
               迫
                                                         ,
                                               項
                                                                       侵
            脅
                                                                     務
                             )
                    購
                      人員
                                                              前
                           等
                                                      款
               與政
                        購
                                                       須在
                           法
                   府
                             相
                                                            新臺幣
                                                     皆
            占
                      採
            萬元以上。

                                          定,
                                               較易產生
                                                             之處有二
                 有關「重大犯罪」之
                                                                       :
                                            在
                                                                       第
                                                 年以上
            其一為「重大犯罪」
                                                         嗎?
                                               五
                                  皆屬
                                                                     述
                                       刑
                                          度
                                                             其實前
                                                 本刑為
            一
                                                           年以上有期
                                                         五
                 之重大犯罪
                                     款
               項
                                            最輕
                                            二
                                                    非
                                                                ;
                                          十
                                                         年以上
                                                                  其二為
            刑以上之刑之罪」,第二至
                                               款則
            「重大犯罪」之犯罪
                                                                     嗎?
                                                           萬元以上
                                      皆
                                         須在
                                                                       府
                                                           侵
                                                         務
                                                                罪與政
                                  三
                                     十六
                                百
                      刑法第三
                 僅限
                                          條第二
                                                    之
            其實
                                                      業
                                                 項
                                                                項
                                                                       名
                      八十七
                 法第
                                                                  之罪
            採
               購
                              條至第
                                     九十
                                          一條之罪,本條第一
                             18  僅  第一 標  的 圍 為「 竟當  新臺幣  如  何  2,000 五 涉  及刑  占 事  政  策問  徒
               全不

            完
                        限
                   受
                           。
                      此
                                                     ,
                 「重大犯罪」之範
                                        究

              有關,造    成  民  眾  受  害  者  眾多  、影響  層面甚廣  。
            17
              與政府   採購   法相關之犯罪      標的若    大,  渠  等  採取  洗錢  手  法  安享其暴
              利所得實不      足  為  奇  。但在政府    採購  法制定前洗錢防制法           即已施
                                                                 年
              行,故
                             法所
                        採購
                                 規範
                                                                     重大
              機  ,將政府  未能  將上  述  行為列為重大犯罪,因此利用民國  之  可能涉  及洗錢行為者,一併  92  納入  修  法  時
              犯罪之列。
            18
              此係  根據筆    者  多  年  來  在金融研  訓  院或至各金融     機構  上  課  、  演講  之
              經驗  ,金融   機構從業    人員  經常   產  生誤解  與提  問  之處。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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