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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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用為洗錢
                                                                  本法規
                         存在
                                                         機
                                                             納入
                                          遭
                                            利
                    同時
                                                           構
                                       易
                              兩套
                                  可
            定,即
                                     將

            範。
                                               機
                                                 關不明,為
                 鑒
                                  的
                           業
                             之
                                目
                      銀樓
                    於
                                     事業
                                          主管
                                                             避免產生
                                                                       行
                                                                同時
                    、
            政
                      違
                                                                     亦
                         反義務規定及
                                                                       避
                                       裁罰機
                                                    認
               監督
                                                      定疑義,
                                               關之
                              用進行洗錢之
                 他可
               其
                         被利
            免
                      能
                      、
                         飛
                              、
                                                                       產
                                               通工具之經
                                船舶
            社與
                 汽車
                           機
                                     的
                              發
                           樣
            經
                                生目
                                                      認
               紀商
                                                         定疑義之
                                            主管
                    等
                                                                     形,
                         同
                                                    關
                                                                  情
                      ,
                                            定適用本法,爰
                                                             增
                                  之規定
                                                                訂
                                                                  第三
                                項
                                          指
                                                                       項
            而不能依本條第二
                                    25 及其  事業  他交  機  構,  機  如  賭  場、  銷商  當舖  與不動 、  旅  行
                                                         確
                                                                     項
                                                    並明
                                      新
                                                              出前二
                           指
                                                           指
                                        規定第三
                             定之。
                                                                       之
            明定由行政院
                                                  項
                                            者
                                               ,由行政院
                                                             定
               的
                      主管
                                                           指
                 事業
                                                                     事業
                                                                  的
                                認
                              關
            目
                                                                目
                           機
                                  定有疑義
                 機
                                  當
            主管
                                          解決
                    關,此
                                       度
                           應可相
                                     程
                                              26  類  似  以  往銀樓  規定第一 增加  業  之  目  的  事
                                               。第
                                                    四項
                                                                  項
                                                                     、第
            業
               主管
                           竟
                                           爭
                                    關之紛
                      關究
                               何
                             為
                   機
                                  機
                                     ,
                         從
            二
                                       必
                              之
                                                                  的
                           事
                                                             同目
                                                                     事業
                                交易
               項機
                                          要
                                               得由法務部會
                    構所
                                            時
            主管
                                                                       同
                                               支付
                                用現金以外之
                                                                了「會
                                                    工具,
                 機
                    關規定其
                              使
                                                             構以外之其
               的
            目
                           機
                                            應係
                      主管
                 事業
                                                           機
                                                 考
                           的
            他機
                                            相
                 構,其
                                                                  監督
                                          關
                                               當
                                                    ,而日常
                         目
                                       機
                                                 多
                              事業
                                  主管
                                                                務
                                                             業
                                           關」之文字,                                 量  金融                           之
              屬  易  遭  洗錢者利用之    專業  人  士時  ,  其標準  恐  不易  訂  定。
            25
              見  91  年行政院版洗錢防制法           修  正草  案條文對照     表  ,第五條   說  明
              二。  淺  見以為   除  前  述  銀  樓  、  賭場  、  當舖  、  旅  行  社  與  汽車  、  飛  機  、
              船舶  及  其  他交  通工具  之  經  銷  商  與不  動  產  經  紀  商  外,  古董  商  亦容易
              遭  洗錢罪犯利用。
            26  筆  者  多  年前  曾  撰  文  建  議,為  避  免  日  後  發  生類似  銀  樓  業  無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之  情形  ,  其  他有  被  利用  進  行洗錢之  虞  機構  之  目  的  事  業主
              管  機  關  認  定有  疑  義  或  無目  的  事  業主  管  機  關者,  由  行政院指定。見
              謝立功,《洗錢防制與           經  濟  法  秩序  之  維  護  》,台北:金融財務研
              究  訓  練  中  心  ,民國  88.3.  ,第  197  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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