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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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對其主管
                      主管
               的
                 事業
                                          業
                                                      利
                                                         用進行洗錢
                                                    遭
                                            務中
                                                 易
            目
                              防制洗錢之
                                                                     支付
                                          目
            知
               之
                      ,為
                           達
                 最
                                            的,爰明定對現金以外
                    稔
                                                                   27  者  ,
                                                       機
            工具之規定,由法務部會
                                                  主管
                                                                     惟
                                              事業
                                       同目
                                                                       該
                                                          關定之。
                                           的
            「
                    時
                 要
               必
                                          用現金以外之
                                                             工具」之規
                                       使
                                                         支付
                      法務部得規定其
                                               認
                                                 有
                      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
                                                             行
                                                         時再
                                                                採取
                                                                       權
                                                                     之
            定,
                                                    必
                                                      要
                 應係
            宜措
                           於該法施行之
                                          初
                 施,不
                                            ,即
                         宜
                                意
                                  旨
                                     ,此外,是
                    此
                                                                     也
                                                 否
                                                         該
               採取
                                                                       須
            失
                      項
                         規定之
                                                28  採取  採取  此  項措  項措  施,  施,  否  則  有
                                           見
                                         意

            考
               量
                 財政主管
                           機
                                             。
                                      及
                             關的需
                                    求
                               第
                                  十六款
                   該條第一
                             項
                                         之財政部,
                 另
                                                29  。     自  93  年  7  月  1  日  起
                               監督
                                         委員會
                 為行政院金融
                                      理
            變更
                                    管
            第六條      (  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27
              見謝立功,《洗錢防制與            經  濟  法  秩序  之  維  護  》,台北:金融財務
              研究  訓  練  中  心  ,民國  88.3.  ,第  197  、  240  頁。此亦為  筆  者  獲  採納  之
                                          ,亦
              建
                                     完
                                 修
                                                堪告慰
                議,
                                        成
              用  使  用現金以外 雖時  隔  五年 支付  才 工具  法 之  規  定,  則 足 頗令  人  遺憾 。但相關 。   機  關  並未  善
            28
              86.03.19.  財政  部  台財融第  86611427  號  函  ,  「  防制洗錢  注意  事項  」
              標準範   本事  宜  會  議  紀錄  。
            29
              行政院    93.06.24.  院臺財  字  第  0930027180  號。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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