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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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對其主管
主管
的
事業
業
利
用進行洗錢
遭
務中
易
目
防制洗錢之
支付
目
知
之
,為
達
最
的,爰明定對現金以外
稔
27 者 ,
機
工具之規定,由法務部會
主管
惟
事業
同目
該
關定之。
的
「
時
要
必
用現金以外之
工具」之規
使
支付
法務部得規定其
認
有
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
行
時再
採取
權
之
定,
必
要
應係
宜措
於該法施行之
初
施,不
,即
宜
意
旨
,此外,是
此
也
否
該
採取
須
失
項
規定之
28 採取 採取 此 項措 項措 施, 施, 否 則 有
見
意
考
量
財政主管
機
。
及
關的需
求
第
十六款
該條第一
項
之財政部,
另
29 。 自 93 年 7 月 1 日 起
監督
委員會
為行政院金融
理
變更
管
第六條 ( 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27
見謝立功,《洗錢防制與 經 濟 法 秩序 之 維 護 》,台北:金融財務
研究 訓 練 中 心 ,民國 88.3. ,第 197 、 240 頁。此亦為 筆 者 獲 採納 之
,亦
建
完
修
堪告慰
議,
成
用 使 用現金以外 雖時 隔 五年 支付 才 工具 法 之 規 定, 則 足 頗令 人 遺憾 。但相關 。 機 關 並未 善
28
86.03.19. 財政 部 台財融第 86611427 號 函 , 「 防制洗錢 注意 事項 」
標準範 本事 宜 會 議 紀錄 。
29
行政院 93.06.24. 院臺財 字 第 0930027180 號。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