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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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分析: 原 條文規定金融 交易 知 機 構對於疑 憑證 及向 似 洗錢之 定之 交易 構 , 採取確認 三 項 作
申報
指
客戶身
紀錄
機
分、留存
人」之
事
當
條文已
告
議性文字,
尚
修正
法外,
有「得
爭
人」
當
知
知
告
事
人」
筆
。
除
將「得
基於「得
者
刪
產生
密
洩
衝突
不
符
且
之規定
罰
,
一條處
與第
十
清洗黑錢特
關
別行動工作小組
議及
約
四十項建
相
年聯合國反毒公
1988
38 從 。該條 告 人員之 當 事 職 業 易
容
內
流
刪
,
議
之
曾
似
故
除
建
規範疑
,有
違
國際
係
潮
,
交易申報
構
由金融
機
洗錢
業
警
冀求
制
度
早
查
似
又
關對疑
獲
為洗錢
洗錢行為,
,以及
覺
機
為
主管
使
以行政
規定金融
之
申報
明定
四項
罰則
規範之
義務,並於第
收
,以
39 交易 。第二 能 加 項原 業 規定 監督 密 管制,爰於第一 違 反之行政 全 港 規定雖 項 」 (safe habor) 為了 機 構之 免
,
方
能
之
必
明
效
申報且
善意
須為
者
證
能
調
係
和
項
金
應保
守秘
之義務。本
務上
除
其
業
機
條
條
或
構
揭露
人員
保密
」及「
款
其
融
從
款
面臨
之「
」
,
兩
安
義務之
種
衝突
條
款
,而制定的「
使
,得
之金融
者
揭露客戶
疑
明其
可
又必
之義務,
賦予
金融
機
交易
構
法
證證
係
,因此金融
基於
申報
申報
洗錢資料
疑
善意
而為
揭露 紀錄 免除保密 機 構在 義務之責 須舉 似 任 。 惟 本
38
見謝立功,《洗錢防制與 經 濟 法 秩序 之 維 護 》,台北:金融財務
研究 訓 練 中 心 ,民國 88.3. ,第 198 頁。
39
見蘇南桓,《洗錢-防制理論與實務》,著者自刊,民國 86.10. ,
初版一刷,第 2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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