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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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分析:  原  條文規定金融    交易  知  機  構對於疑 憑證  及向  似  洗錢之 定之  交易  構  ,  採取確認 三  項  作



                                                             申報
                                                 指
            客戶身
                                  紀錄
                                                         機
                    分、留存
                                       人」之
                                     事
                                  當
                                                                  條文已
                              告
                                                 議性文字,
                    尚
                                                             修正
            法外,
                      有「得
                                               爭
                                                                  人」
                         當
                      知
                                                           知
                    告
                           事
                              人」
                                          筆
                                       。
                                     除
            將「得
                                               基於「得
                                            者
                                  刪
                                          產生
                                密
                              洩
                                               衝突
                                                         不
                                                           符
                                                      且
                                  之規定
                           罰
                                                    ,
                    一條處
            與第
                 十
                                                             清洗黑錢特
                                                                       關
            別行動工作小組
                                      議及
                                                                  約
                             四十項建
                                                                     相
                                                  年聯合國反毒公
                                            1988
                                                     38 從 。該條 告 人員之  當  事  職  業  易
               容
            內
                               流
                                              刪
                                  ,
                                           議
                                                  之
                                       曾
                                                                       似
                                    故
                                                除
                                         建
                                                                規範疑
                 ,有
                      違
                        國際
                                                              係
                             潮
                                 ,
                 交易申報
                                                   構
                                         由金融
                                                機
            洗錢
                                                        業
                                                                       警
                                   冀求
                            制
                              度
                      早
                         查
                                                                似
                                          又
                                                         關對疑
                           獲
                                                                  為洗錢
                              洗錢行為,
               ,以及
            覺
                                                      機
                                            為
                                                 主管
                                               使
                         以行政
                                                         規定金融
            之
            申報
                                     明定
                                四項
                                                      罰則
                                                                  規範之
                 義務,並於第
                                                                收
                                                           ,以
               39 交易 。第二  能  加 項原  業 規定  監督  密  管制,爰於第一  違  反之行政 全  港  規定雖 項  」  (safe habor)  為了  機  構之  免
                                                                ,
                                                                  方
                                                       能
                                             之
                                 必
                                                           明
            效
                                               申報且
                                        善意
                                   須為
                                                              者
                                                         證
                                                                     能
                                                                  調
                                                           係
                                                                     和
                                                 項
                                                                       金
                         應保
                              守秘
                                     之義務。本
                    務上
            除
               其
                 業
               機
                                                 條
                                                                  條
                    或
                 構
                                                             揭露
                              人員
                                            保密
                                                      」及「
                                                    款
                      其
            融
                         從
                                                                     款
                                  面臨
                                       之「
                                                                       」
                                                                       ,
            兩
                                            安
                 義務之
               種
                         衝突
                                                    條
                                                      款
                             ,而制定的「
            使
                                       ,得
                         之金融
                                     者
               揭露客戶
                                     疑
                                                                     明其
                                  可
                                                      又必
                                            之義務,
               賦予
                    金融
                         機
                                       交易
                           構
            法
                                                                證證
            係
                                  ,因此金融
               基於
                                                      申報
                              申報
                                                                洗錢資料
                                                           疑
                    善意
                         而為
                                           揭露  紀錄                免除保密 機  構在  義務之責  須舉  似  任  。  惟  本
            38
              見謝立功,《洗錢防制與            經  濟  法  秩序  之  維  護  》,台北:金融財務
              研究  訓  練  中  心  ,民國  88.3.  ,第  1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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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蘇南桓,《洗錢-防制理論與實務》,著者自刊,民國                           86.10.  ,
              初版一刷,第       2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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