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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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財   產  為  禁  止  提  款  、  轉帳  命令。  付  款 若情  交 況急  、 迫  ,  且  有  相  當理  關




                                               、
                                                                  他相
                                                    付
                                                         轉讓
                                                             或
                                                                其
                                       、
            處分之命令,
                            簡稱凍結
                         得
                                                             請法院
                 檢
                                                           報
                      官
                              命
                           逕
                                               於三日內,
                                  行之。但
                                                                       發
                                            應
                                                                     補
                                執
            由,
                    察
                                                    付
                         止
                      禁
                                            款
                                  轉帳
                                       、
                                          付
                                、
                                                 交
                           提
                                               、
                              款
                                                         轉讓
            命令。該
                                                             或
                                                                其
                                                                  他相
                                                                       關
                                                      、
                                     於審
                                          判
                                            中亦得依
                                  官
                                                           為之。與我國
                    凍結
                         命令,法
                                                      職權
            處分之
                                               機
                                            、
                      約
                                                    或
                    條
                              定之外國政
                                          府
                                                      國際組
                                                 構
                         或協
               簽訂
            有
                                  之犯罪行為
            協助
                                                                之重大犯
                           如
                 之案
                              所
                      件
                                                 合第三條所
                         ,
                                涉
                                                             列
                                               符
                                                      準
                                            者
                                                             述凍結
                                               ,亦得
                                                                     命令
                                                         用前
                                          中
                                       判
                    非
                              偵
            罪,雖
                                查
                                  或
                      在我國
                                     審

            之規定。
                              91
                                                    之刑
                                                  署
                 我國於民國
                                                簽
                                                                互助協
                                      月與
                                    3
                                                         事
                                                           司法
                                             國
                                 年
                                           美
                                                            45  織  請  求  我國  定
                                                     之規定
                        十七
                                                  產
                               均
                                         之
                                  有類
                                       似
                                           凍結
            第二條及第
                                                                       條
                                                              ,該
                                                資
                             條
                                                                  新增

            文將
                 更
                                    司法
                                  事
                      落
                                         互助協
                        實
                             方
                                                定之
                               刑
                           雙
                                                       行。
                   能
                                                     執
            第九條      (  罰則  )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  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  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            常  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       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45
              詳見謝立功,《        淺  析中  美  刑事司法   互助協   定及   其  對防制  跨  國犯罪
              之影響》,     警  察  大學國  境系  學報  創  刊號,民國      91.10.  ,第  12  、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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