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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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確
                                          界定為前
                                                           犯第二條第二
                                     明
                      後
                 修正
                                  則
                           規定,
                                                    述親屬
                        新
                                        搬
                                                    、
                        即
            款
                       (
                   者
                                      、
                                                寄藏
                                                       故買或牙保他
               之罪
                                           運、
                               、
                          掩飾
                                                                     人因
                                 收受
                                  財
                             物或
            重大犯罪所得財
            刪
            第十一條 除  ,  僅  能「得 洩密罰則  減輕  其刑」。  產  上  利    益  者  )  ,並將得  免除  其刑規定
                       (
                                  )
                  公務員    洩漏   或交付關於申報疑             似  洗錢交易或洗錢犯
                  罪  嫌  疑之  文書   、  圖畫   、  消息  或物   品  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                        洩漏   或交付關
                  於申報疑      似  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               嫌  疑之   文書   、  圖
                  畫  、  消息  或物   品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  金。
            分析: 漏或交 圖  畫  係針 身  分,  或物 最 似 機 洗錢  處三年有期 業  人員 資料   (  徒  刑 若  金融 否  為公務員  疑之文 業 )  ,

                 該條
                                                   不論是
                                     構
                                       從
                           對金融
                                                     洗錢犯罪
                                                   或
                                         交易
                         有關疑
                                                                嫌
                       付
            洩
                                               規定。
                                                                  從
                      、
                                                                       人
               、
                                            罰
            書
                                                             機
                                     者
                                  品
                                       之處
                                                                構
                         消息
                                                        (
                                                                       百
                                                         此與刑法第一
                                  重
                                    可
            員具公務員
                                                        之刑
                 二條第一
                                                                 當
                                                             度相
                             公務員
                           項
                                                                    )
                                                   機密
                                         國防以外
            三
                                       漏
                                                                     ,不
                                    洩
               十
            具公務員
                      身
                         分之金融
                                            人員,
                                     構
                                                    最
                                       從
                                          業
                                                         可
                                                           處二年有期
                                  機
                                                      重

            刑。
                                                                          徒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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