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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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確
界定為前
犯第二條第二
明
後
修正
則
規定,
述親屬
新
搬
、
即
款
(
者
、
寄藏
故買或牙保他
之罪
運、
、
掩飾
人因
收受
財
物或
重大犯罪所得財
刪
第十一條 除 , 僅 能「得 洩密罰則 減輕 其刑」。 產 上 利 益 者 ) ,並將得 免除 其刑規定
(
)
公務員 洩漏 或交付關於申報疑 似 洗錢交易或洗錢犯
罪 嫌 疑之 文書 、 圖畫 、 消息 或物 品 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 洩漏 或交付關
於申報疑 似 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 嫌 疑之 文書 、 圖
畫 、 消息 或物 品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 金。
分析: 漏或交 圖 畫 係針 身 分, 或物 最 似 機 洗錢 處三年有期 業 人員 資料 ( 徒 刑 若 金融 否 為公務員 疑之文 業 ) ,
該條
不論是
構
從
對金融
洗錢犯罪
或
交易
有關疑
嫌
付
洩
規定。
從
、
人
、
罰
書
機
者
品
之處
構
消息
(
百
此與刑法第一
重
可
員具公務員
之刑
二條第一
當
度相
公務員
項
)
機密
國防以外
三
漏
,不
洩
十
具公務員
身
分之金融
人員,
構
最
從
業
可
處二年有期
機
重
刑。
徒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