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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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沒收特例 )
犯第九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 除 應 發還 被 害 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
與 否 , 沒 收之。 如全 部或一部不 能沒 收時,追 徵 其
價 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 之。
為保 全 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 徵 或財
產之 抵償 ,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 其財產。
對於外 國 政府、機構或 國際 組織 依 第十四條所 簽 訂
之條 約 或協定,請 求我國 協 助 之 案件 , 如 所 涉 之犯
罪行為 符 合第三條所列之罪, 雖非我國偵 查或 審判
中者,亦得 準 用前二項之規定。
分析: 收 沒收謂 國 不一 國家 : 剝奪 與犯罪有 從 為刑 罰者; 種 。 然 沒收 之為 之性質 權 , 強
係
密切
關
之所有
物
之
之刑
如
庫
制
罰也
,為
刑之一
歸
謂沒收
雖有
處
何
安
保
,
學說
謂
亦有
謂沒收
人所有
犯人所有
者;更
有
分
目
安
處分
以防
覆
保
止
反
說
則謂沒收乃
。通
者
保
係
防犯罪及
禁
止
安
為
處分
亦有
然
的之
預
53 ; 洗錢防制法規定因犯罪所得 稱 之 物 為刑 罰 , 沒收他 為犯罪行為為 犯人不法 物 為
利
部分,
應
罰
用之刑
。
可沒收
53
詳見 周冶平 ,《刑法總論》,著者自刊,民國 52.9.20. ,台 再 版,
第 5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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