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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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沒收特例    )

                  犯第九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   除  應  發還  被  害  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
                  與  否  ,  沒  收之。  如全    部或一部不       能沒   收時,追       徵  其
                  價  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   之。
                  為保   全  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               徵  或財

                  產之   抵償   ,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      其財產。
                  對於外    國  政府、機構或         國際   組織   依  第十四條所        簽  訂
                  之條   約  或協定,請       求我國     協  助  之  案件  ,  如  所  涉  之犯
                  罪行為    符  合第三條所列之罪,              雖非我國偵       查或    審判

                  中者,亦得       準  用前二項之規定。


            分析: 收  沒收謂   國  不一 國家  :  剝奪  與犯罪有  從 為刑  罰者; 種  。  然  沒收  之為 之性質 權  ,  強


                                                    係
                                            密切
                                                 關
                                                           之所有
                                                        物
                                                      之
                         之刑
                                                                       如
                       庫
            制
                              罰也
                                   ,為
                                           刑之一
                 歸
                                  謂沒收
                              雖有
                                                                       處
            何
                                                                     安
                                                                  保
               ,
                 學說
                                                           謂
                                                      亦有
                         謂沒收
                                                             人所有
                                犯人所有
               者;更
                      有
            分
                                                                       目
               安
                 處分
                                            以防
                                                      覆
            保
                                                 止
                                                    反
                              說
                                則謂沒收乃
                         。通
                      者
                 保
                                          係
                                                 防犯罪及
                                                           禁
                                                             止
                    安
                                            為
                      處分
                                亦有
                              然
            的之
                                               預
                           53 ; 洗錢防制法規定因犯罪所得  稱  之  物  為刑  罰  ,  沒收他 為犯罪行為為  犯人不法  物  為
            利
                                                                部分,
                                                                       應
                      罰
               用之刑
                        。
                                                         可沒收

            53
              詳見  周冶平   ,《刑法總論》,著者自刊,民國                 52.9.20.  ,台  再  版,
              第  5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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