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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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外, 、 ,以 人對於犯罪之發 關之法人、 ; 偵 查之資 自 然 源 ,維 處 持 原罰則 止 行為 。為 者則 人洗錢 罰 人
罰
相
代表
金,但法人之
人
可
然
生
不
力
為防
,已盡
。
或自
逾
六個
其刑
首
;
六個
其對在犯罪後
者
者
月內
月
免除
自
,
,
偵
自
白
減輕或免除
判
審
者
其刑。
查
中
在
偵
其刑
,
減輕
或
查洗錢罪並
非
,
尤
易事
其是重大
或
件
案
複雜
之人
耗費
,所
及
力
物
難
鼓勵
時
洗錢
以
。上
皆係
規定,
估算
者
更
是
力
述
節省
司法
悔悟
。
洗錢
自己
他
新
者
規定將為
刑,得
有期
年以
併科新臺幣
徒
500
下
度加
重為處
者
,刑
七
者
自己或
金。常
下罰
,無論是為
萬元以
業
洗錢
有期
年以
徒
改
重為三年以上、
十
下
度加
刑,但
錢,刑
併科新臺幣
萬元以上、
100
「得」
金。由
下罰
萬元以
1,000
係
達到嚇
以防制洗錢之手段
阻重大犯罪
的
於本法制定之
目
事
策
般
罰應較
刑法為重。
政
考
,其處
量
目標
現行
之刑
惟
一
條文與刑法第三
十五
罪條例第
百四十九
及
條第二
項
貪污治
罪之處
罰
、
條有關
運、
故買贓物等
搬
、
規定,並
藏匿
收受
洗錢犯罪之刑
一
併
加
重,爰
提
洗錢
,
高
常
同時
度
修正
無
業
47 為 他 人洗 為
罰
兩
。
犯之刑
有關
,以
嚇
有效
度
犯罪之效
阻及制
裁
果
達到
增加
行為
不
持
力
止
變
規定
罰
,
不
已
已盡
者
若
為防
維
仍
,並
另
力監督
罰
亦不
盡
定,
未
均
變
。
改
之規定。 對 自 首 、 自 白設 免 刑 或減 刑規
47
見 91 年行政院版洗錢防制法 修 正草 案條文對照 表 ,第九條 說 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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