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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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 凍結命令 )
檢察官 於 偵 查中,有事 實足 認被 告 利用 帳 戶、匯
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從事洗錢者,得 聲 請 該 管
法院指定六 個月 以內之期 間 ,對 該筆 洗錢交易之財
產為 禁止提 款、 轉帳 、付款、交付、 轉讓 或其他 相
關處分之 命令 。其 情況急迫 ,有 相當 理由 足 認 非立
即 為上 開命令 ,不 能 保 全 得 沒 收之財產或證 據 者,
檢察官 得 逕命 執行之。但應於執行後三 日 內,報請
法院 補發命令 。法院 如 不於三 日 內 補發 時,應 即停
止 執行。
前項 禁止提 款、 轉帳 、付款、交付、 轉讓 或其他 相
關處分之 命令 ,法 官 於 審判 中得 依 職 權 為之。
前二項 命令 ,應以 書面 為之,並 準 用刑事 訴訟 法第
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對於外 國 政府、機構或 國際 組織 依 第十四條所 簽 訂
之條 約 或協定請 求我國 協 助 之 案件 , 如 所 涉 之犯罪
行為 符 合第三條所列之罪, 雖非 在 我國偵 查或 審判
中者,亦得 準 用第一項規定。
對第一項、第二項之 命令 不 服 者, 準 用刑事 訴訟 法
第四 編抗告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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