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P. 108

第八條之一         (  凍結命令    )

                  檢察官     於  偵  查中,有事       實足    認被   告  利用   帳  戶、匯

                  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從事洗錢者,得                           聲  請  該  管
                  法院指定六       個月   以內之期       間  ,對  該筆   洗錢交易之財
                  產為   禁止提    款、   轉帳    、付款、交付、          轉讓   或其他     相
                  關處分之      命令   。其   情況急迫      ,有   相當   理由   足  認  非立

                  即  為上  開命令     ,不   能  保  全  得  沒  收之財產或證       據  者,
                  檢察官    得  逕命   執行之。但應於執行後三                 日  內,報請
                  法院   補發命令      。法院     如  不於三    日  內  補發  時,應     即停
                  止  執行。

                  前項   禁止提    款、   轉帳    、付款、交付、          轉讓   或其他     相
                  關處分之      命令  ,法   官  於  審判  中得   依  職  權  為之。
                  前二項    命令   ,應以     書面   為之,並      準  用刑事    訴訟    法第
                  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對於外    國  政府、機構或         國際   組織   依  第十四條所        簽  訂
                  之條   約  或協定請     求我國     協  助  之  案件  ,  如  所  涉  之犯罪
                  行為   符  合第三條所列之罪,             雖非   在  我國偵    查或    審判
                  中者,亦得       準  用第一項規定。

                  對第一項、第二項之              命令   不  服  者,  準  用刑事    訴訟   法
                  第四   編抗告    之規定。







         98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