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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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構之
                                                         申報
                                                             須基於「
                         各國之規定中並無金融
            定外,其
                      他
                                                 機
                                                                       善
               」始能
                         責之規定。所以,本
                                                 規定金融
            意
                      免
                                                                     證
                                                           機
                                                                若
               基於
                    善意
            係
                         履
                            行
                                                        業
                                                          務上
                                              能
                                           就
                              申報
                               41  因此為 義務,  得  免除業  金融 項 免除  保密 其 加強申報 義務之規定。但  構  保密  能  之義  明
                      於
                           文。
                 應屬
                                                    構
                                                                       其
                                                                     除
                                                                  刪
                                                                ,
                                        鼓勵
                        贅
            務,
                                                  機
                      為
                         善意申報
                                                 務
                                     方
            自
               行舉
                                  ,
                    證
                           確
                              為
                                  善意
                                非
                      構的
               金融
                    機
            若
                                    42  另 之  申報  項 ,  偵  查  機  關  仍  可  主動  蒐  集
                                        第三
                                               財政部現
                           密
                             之責。
                                                           改
                                                              為金融
                                                                     監督
               據,論以
            證
                                                         應
                        洩
                        43 ) 證 。第 萬元以上 四項 義務, 屬  從  避免  人員無 其   (  原  為  30  過  罰  ,至於金融  在  ,  皆
                 委員會
                                           ,現已
                               四項
                                                           七
                                      罰則
                                   之
                                                                相同
                                                              條
                                                    為與第
               理
                                                  改
            管
                                                                   150
                         20
                                      100
                 新臺幣
                                                         萬元以上
                                          萬元
                                                                       萬
            為處
                                                           意或
                                               規定,其用
                                             書
                 下罰
                                                                     求
                      鍰
            元以
                         。第
                                                                       平
                                   後段之但
                                                                許
                                               受
               金融
                           權
                      構的
                              利
                                                 過重之處
                    機
            衡
                                                                       達
            機
                                                                  方
                                                                ,
                                                             者
                                                           失
                      能
                                                                     能
               構
                    何
                                       業
                           明其所
                 如
                                                 故意或
                                          檢
                              恐
                 罰
               不
            到
                                仍
                                  待
                    之
                                                             措
                                                                       助
                                  大
                                     額交易報
            洗錢
                                                                施,有
                         告
                                                           防
                                                 之行政
                 交易報
                              申報
                           與
                                                                       不
                                  流
                 時掌握
                                                           規定,
                                          若再
                                                    凍結等
                                               配合
                         不法資金
            於及
                                     向,
            須
               再
                   擔  心無犯罪 標  準  , 收  益  可沒收  實務  。     驗。  告  透  過金融  預  機  構  申報  就較  疑  似


            4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92  號,政府、委員提案第
              7422  號、  2686  號之一、  3176  號,民國   90.5.23.  ,  討  338-340  頁。
            42
              見謝立功,《洗錢防制與            經  濟  法  秩序  之  維  護  》,台北:金融財務
              研究  訓  練  中  心  ,民國  88.3.  ,第  198  頁。
            43
              行政院    93.06.24.   院臺財  字  第  0930027180  號。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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