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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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第十條 ( 親屬減刑 )
對於直 系血親 、 配偶 或同財 共居親 屬因重大犯罪所
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得 減
輕其刑。
分析:
48 難免引 其刑。論 發對洗錢犯罪定性為「特別 者謂 此 乃 參 酌 刑法第一 映 部分人 湮滅 百六 洗
、配
規定
原
該條
偶或同
對於為
血親
直
系
共居親屬
財
者
錢
減輕或免除
,得
而規定,
精神
百五十
一條之
條及第三
情
反
固
十七
之常,
此規定
刑
惟
事證
或
據罪」
宜避免受
之
束縛
本條規定所
故
前開二罪構成要
件
發
法院審
之
酌
時
,依刑法第
能是
功
個
揮
否
49 「特別 留 待 贓物 罪」之 框框 具體 爭 議。有 案 , 鑑 於 思 考洗錢罪 分犯得 五十 欲
條所定
事項
必
身
先行規定此
七
為適
刑,而不
度量
50
滋生
收嚇
免除
其刑,以防
阻洗錢犯罪之效。
疑義,並
48
對 於 直系血親 、 配偶 或同財 共 居親 屬 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犯前條之罪者,得 減 輕或 免 除其 刑。
49
依民國 94 年 修 正 之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之輕重 應 依 據 下列 標
準 :犯罪之 動機 、 目 的 ;犯罪 時 所受之 刺激 ;犯罪之 手段 ;犯罪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
行為人之
度
度 ;犯罪行為人與 生活 狀況 被 害 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 義 務之 智 識程 ;
程
犯罪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犯罪 後 之 態 度 。
50
見謝 福源 著,《防制洗錢之研究-理論與實務》,台北:金融人
員研究 訓 練 中 心 ,民國 85.5. ,初版一刷,第 127-1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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