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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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洗錢的意涵
融機構 應 拒絕 建立或 繼續 與 空殼 銀 行的 代 理行為,並 應 避
免 及 允 許 空殼 銀 行利用其 帳戶 與外國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
係。
第十九項建議 *
各國 應 考 慮下列 情 事 :
a) 於不 妨 礙 資本 自 由 移 動且 得確保 適 當 使 用 情 報的 嚴
格
施之
無
讓 保護措 記 名金融工具 下 ,對於跨國 (beare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移 轉 之 通 用貨 幣 及 可轉
得 實施監 控 及調查的 可 能 措 施。
b) 於 得確保 適 當 使 用 情 報的 嚴 格 保護措 施之 下 , 銀
行、其 他 金融機構及其 仲 介 機構 得 將 全 部之一 定 金
額 以 上 國內及國際現金交易,以 電 磁 紀 錄 向該 國之
中央機關提出申報, 權 責機關對於洗錢及提 供恐怖
活 動資金案 件 ,有利用前述資 料 之 可 能性或有效性
的制 度 。
第二十項建議
各國除 指 定 非 金融機構或專 門 職業技術人員外,對 可
能 涉 及洗錢或提 供恐怖活 動資金之 商 業或專 門 職業技術人
員,亦 應 適 用 清 洗 黑 錢特別行動工作 小 組 之建 議 。 另 外,
各國對於 開發 防制洗錢之現 代 及 安全 的金錢管理技術,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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