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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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7-12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防制洗錢注意事
項」範本
行政院金管會 93.7.16 金管證 ( 七 ) 字
第 0930130622 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為防制洗錢,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 客戶 除 依 規 定程序辦理 開 戶 外 ,應將本人及 代 理人
詳 細 身分資料填 入 客戶資料 卡 ,並 留 存身分證或法
人證明文件影本作為附件。
( 二)要 再確定客戶資料,必 要時 應實 地 查 訪 客戶,以 驗
證資料之 正 確 性 。
( 三) 應 持續 注意及定 期 檢查客戶之交易報告, 建 立 每 一
位客戶之交易 模 式,以作為查核不 尋 常或可疑為洗
錢交易之參 考 。
( 四 ) 對於下 列 疑似洗錢 態樣 表 徵 ,應執行確 認 客戶身
分,必 要時 應實 地 查 訪 客戶,並作成查 訪 紀錄。
1. 客戶提 供 之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有 偽造 、 變造
痕跡 ,或意 圖 使 用 假名進 行 開 戶、交易。
2. 客戶之 地 址 或工作 地點 與 期貨商 所 在距 離遙遠 且
無 法作 合 理之 解釋 ,此 外 其交易 情形 顯有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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