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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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7-12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防制洗錢注意事


            項」範本
                                          行政院金管會       93.7.16  金管證  (  七  )  字
                                                第  0930130622  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為防制洗錢,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  客戶   除  依  規  定程序辦理     開  戶  外  ,應將本人及      代  理人
                     詳  細  身分資料填      入  客戶資料     卡  ,並  留  存身分證或法
                     人證明文件影本作為附件。
              (  二)要   再確定客戶資料,必             要時   應實  地  查  訪  客戶,以    驗

                     證資料之     正  確  性  。
              (  三)  應  持續  注意及定      期  檢查客戶之交易報告,             建  立  每  一
                     位客戶之交易        模  式,以作為查核不           尋  常或可疑為洗

                     錢交易之參       考  。
              (  四  )  對於下   列  疑似洗錢     態樣   表  徵  ,應執行確       認  客戶身
                     分,必    要時   應實  地  查  訪  客戶,並作成查        訪  紀錄。
                     1.   客戶提  供  之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有                偽造  、  變造
                        痕跡   ,或意    圖  使  用  假名進  行  開  戶、交易。

                     2.   客戶之  地  址  或工作   地點   與  期貨商   所  在距  離遙遠    且
                        無  法作  合  理之   解釋   ,此   外  其交易    情形   顯有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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