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4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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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7-1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行政院金管會 94.4.7 金管證法字
第 0940110259 號函准予備查
壹、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以協助
防制洗錢為目的。
貳、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購
一、客戶申 (一 ) 本公司職員受理客戶第一 基 金受 投 益 憑證或全 ,應由客戶依 人者, 權委託 次 得要求 投 資 時 應注意事項: 供護照正 憑證或 之證 法
金受
申
購
基
益
定提
全
規
資
時
供
下
列
權委託
:
件核
驗
國
身分
1.
供
人者,
然
其提
自
得要求
人客戶,其為本
其提
本,其為
正
外國
證
產
人
時
供
本。但客戶為
,並應提
治
成年或
未
禁
理人之身分證或
代
定
護照正
本。
,
正
被
客戶
出具
人身分證明文件
之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該客戶之登記證
作為
繳稅
開
代
本及
一依據。
戶之
364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 唯 表人身分證影本。但 授權 書、 照 時 授權 得要求 證明不 被 授權 能 人提 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