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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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一 ) 本公司應於各級內 外 勤 人員 在 職 教育 訓練中 安排 防
制洗錢之相關課程, 使 全 體 員工 瞭解 防制洗錢之相
關法 令 與實務上運作之關 係 並 得 視 實 際需 要延 聘 法
務部、行政 院 金融監督管理 委 員會、大專 院 校 或其
他機構之 學 者專 家 擔任 講師 。
( 二) 本公司員工於 赴 國外進 修 或 考 察 時 ,應 利 用機會 瞭
解國外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之 具體 作法,如有 足 資
公司參 考 取 法者,並 得 專案予以 獎勵 。
七、為有效達到防制洗錢之目的,本公司應指派曾參加洗
錢防制法訓練課程之副總經理 ( 或相當職位人員 ) 專責
協調督導本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有效執行。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依洗錢防制法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頒布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
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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