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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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一   )  本公司應於各級內           外  勤  人員  在  職  教育  訓練中    安排   防
                   制洗錢之相關課程,              使  全  體  員工  瞭解  防制洗錢之相
                   關法   令  與實務上運作之關            係  並  得  視  實  際需  要延  聘  法

                   務部、行政        院  金融監督管理        委  員會、大專       院  校  或其
                   他機構之      學  者專  家  擔任  講師   。
            (  二)   本公司員工於        赴  國外進    修  或  考  察  時  ,應  利  用機會  瞭
                   解國外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之              具體   作法,如有        足  資

                   公司參     考  取  法者,並    得  專案予以     獎勵  。

            七、為有效達到防制洗錢之目的,本公司應指派曾參加洗
                 錢防制法訓練課程之副總經理                   (  或相當職位人員        )   專責
                 協調督導本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有效執行。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依洗錢防制法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頒布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
                 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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