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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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 給 給 付 保險金 時 時 ,應 相關憑證;對 規 受 益 人、 要求取 領 款人提 消 支 供 身分證 止 背
應注意之
付
定
保險金
要求
票
禁
留
明文件,並保
其
者,應
書轉
適
動
當之
查核受
2.
額
給
與其職業或身分
象
付
領
金
,其受
之對
查核保險
3.
理。
合
常
正
是否
現金
值外幣
等
)
筆
( 四 ) 對於 讓 益 人 變更 瞭解 之 過 程是否 機,並作 正 常 合 理。 註 記。 收 或
以上之單
(
含
萬元
100
( 在 會 計 處理上 凡 以現金 收 支傳 票 記帳者 皆 屬之 ) 或
換鈔 交易;或同一客戶各項現金 收入 或支 出 ( 含 同一
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 數 筆 款項之 合計 數 ) 在 100 萬元
( 含 等 值外幣 ) 以上之通 貨 交易, 且 該交易與客戶身
分、 收入 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 性質無 關者,應於
五 個營業日內以電 子 媒體 格式 ( 如附件一 ) 向法務部
調查局申報。如有 正 當理由, 得 於報 請 法務部同意
後, 使 用書面表格 ( 如附件 二 ) 申報。但有第 四 點 免
申報之 情形 者,不 在 此 限 。
三、對於下列交易,應於發現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 ) 對 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函轉所 列 恐怖份子 或 團體 為 要
保人、 被 保險人或受 益 人所訂立之保險 契約 ,或其
他以該等個人或 團體 為對 象 或 最終 受 益 人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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