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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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1)  (2)  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        門    為事務單位。該副總經理應曾






                     行,並指定交易部
                     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於六個月內

                     參加該類訓練課程。
                     各分公司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申報流程:

                        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
                        責督導主管。
                        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
                    (3)
                        填寫申報書。

                    (4)
                        由總公司之專責事務單位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
                    (5)
                        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依

                                                  定申報。
                        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各單位應以傳真或其
                        他可行方式儘速申報並設簿登記,
                                                                應立即補
                                                             且
                        辦書面資料依據
                                                 年
                                              92
                                    號函檢附統一申報表格予受理申報
                        0920035253
                        之法務部調查局,以資慎重。

                     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4.
                                                       定
            (  四  )  防  止  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  消息洩漏    之保  規 密規 8  月  4    日台財融第
                        申報資料及
                  1.   依前  條  規  定申報之事項,各級人員應保                守秘  密  ,不
                     得  任意  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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