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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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1) (2) 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 門 為事務單位。該副總經理應曾
行,並指定交易部
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於六個月內
參加該類訓練課程。
各分公司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申報流程:
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
責督導主管。
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
(3)
填寫申報書。
(4)
由總公司之專責事務單位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
(5)
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依
定申報。
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各單位應以傳真或其
他可行方式儘速申報並設簿登記,
應立即補
且
辦書面資料依據
年
92
號函檢附統一申報表格予受理申報
0920035253
之法務部調查局,以資慎重。
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4.
定
( 四 ) 防 止 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 消息洩漏 之保 規 密規 8 月 4 日台財融第
申報資料及
1. 依前 條 規 定申報之事項,各級人員應保 守秘 密 ,不
得 任意 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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