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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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7-6

            「票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行政院金管會       94.7.8  金管銀  (  四  )  字
                                                第  0948010848  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以協






            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助防制洗錢為目的。

            (一   )  買賣  作業應依下       列規   定辦理     :
                  1.   與客戶  首  次  交易  時   (  包括  個人戶及   非  個人戶    ) ,應實
                     施雙  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              留  存該身分證明文件。
                     若屬個人戶       除  身分證   外  ,並應    徵取   其他可資證明身
                     分之文件,如        健  保  卡  、  護照  、  駕照  、  學生  證、戶   口

                     名  簿或戶    口謄   本等;    非  個人戶應提        供合   法登記證
                     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及                 代  表人   合  法身分證
                     明。對身分證件若有存疑者,                  得要求    提  供  其他  輔  助

                     證件   (  如戶  籍  謄  本、戶   口名  簿、   居  留  證明文件、      董
                     事會  議  紀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等                  )  ;客戶  無  法提
                     供  者,應予     婉拒  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                   始  予
                     辦理。
                  2.   對於  採委託   、  授權  方式之    首  次  交易者,應確實查證

                     委託  、  授權   之事實及身分資料,若查證有                  困難時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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