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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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7-6
「票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行政院金管會 94.7.8 金管銀 ( 四 ) 字
第 0948010848 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以協
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助防制洗錢為目的。
(一 ) 買賣 作業應依下 列規 定辦理 :
1. 與客戶 首 次 交易 時 ( 包括 個人戶及 非 個人戶 ) ,應實
施雙 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 留 存該身分證明文件。
若屬個人戶 除 身分證 外 ,並應 徵取 其他可資證明身
分之文件,如 健 保 卡 、 護照 、 駕照 、 學生 證、戶 口
名 簿或戶 口謄 本等; 非 個人戶應提 供合 法登記證
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及 代 表人 合 法身分證
明。對身分證件若有存疑者, 得要求 提 供 其他 輔 助
證件 ( 如戶 籍 謄 本、戶 口名 簿、 居 留 證明文件、 董
事會 議 紀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等 ) ;客戶 無 法提
供 者,應予 婉拒 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 始 予
辦理。
2. 對於 採委託 、 授權 方式之 首 次 交易者,應確實查證
委託 、 授權 之事實及身分資料,若查證有 困難時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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