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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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內部申報流程 各單位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應行申報。 規 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規 定如下:
1.
本會由信用部主任擔任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
制洗錢工作之執行;各分部由該主任專責督導該項
工作。
對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流程
2.
(1)
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應立
即陳報單位主管。
(2)
(3)
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
填寫申報書。
申報書陳經本會主管轉陳總幹事核定後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並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
十個營業日內申報完成。
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
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送
應依據
(
書面資料。
0920035253
之法務部調查局。
)
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對
件、帳戶資料、通訊資料等,應至少保存五年以
上。
3. (4) (5) 於已結清帳戶者之相關資料,如客戶身分證明文 號函檢附統一申報表格予受理申報 92 年 8 月 4 日台財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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