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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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內部申報流程  各單位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應行申報。  規  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規  定如下:






                  1.
                     本會由信用部主任擔任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
                     制洗錢工作之執行;各分部由該主任專責督導該項

                     工作。

                     對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流程
                  2.
                    (1)
                        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應立
                        即陳報單位主管。
                    (2)
                    (3)
                        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
                        填寫申報書。

                        申報書陳經本會主管轉陳總幹事核定後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並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
                        十個營業日內申報完成。
                        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

                        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送
                                        應依據
                                      (
                        書面資料。
                        0920035253
                        之法務部調查局。
                                           )
                     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對



                     件、帳戶資料、通訊資料等,應至少保存五年以
                     上。

                    3.   (4)  (5)   於已結清帳戶者之相關資料,如客戶身分證明文  號函檢附統一申報表格予受理申報  92     年  8  月  4  日台財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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