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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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申報流程
行
個人帳戶
須存
例
基
於業務
性
要
非
經常或
入
需
(6)
100
販
萬元
貨
公司、
百
以上之
量
、
店
現金
連鎖
超
旅
商
輸
所、交通運
醫療院
餐飲
站
業及
油
、
、加
有事實
名
要
需
單
得
將該
認
,
館
業等,經本會確
,如法務部調查局於十
日內
每
視
年至少應審
申報
開
申報。上
情形
,本會
象
交易對
無往來
關
一
次
。如交易對
係
,應報法務部調查局
三、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核 無反 象 對意 免 見 ,其後該帳戶 備 備 查。 與本會已 得 免逐 次 確 認 與
(一 ) 確 認 客戶身分之程序及 留 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
期限 :
1. 信用部應憑客戶提 供 之身分證明文件或 護照 確 認 其
身分,並將其 姓 名 、 出生 年月日、 住址 、電話、交
易帳戶號 碼 、交易金 額 、身分證明文件號 碼 加以記
錄。但如 能 確 認 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 免 確 認
身分。
2. 交易如 係 由 代 理人為之, 除 前項 外 , 另 應憑 代 理人
提 供 之身分證明文件或 護照 ,將 代 理人 姓 名 、 出生
年月日、電話、身分證明文件號 碼 加以記錄。
3. 確 認 記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確
認 客戶程序之記錄方法,由信用部依本身 考 量 , 根
據一 致 性 做 法之原 則 , 選擇 一 種 記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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