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P. 313
第七章 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申報流程
戶後有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 三)開 電話、書面或實 地 查 訪 等方式確 認 。
1. 對 100 萬元 ( 含 等 值外幣 ) 以上之單 筆 現金 收 或 付
( 在 會 計 處理上, 凡 以現金 收 支傳 票 記帳者 皆 屬之 )
或 換鈔 交易,應確 認 客戶身分並 留 存交易紀錄憑
證。並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 媒體 申報方式 ( 或報經
法務部調查局同意以書面表格申報 ) ,向法務部調查
局申報。
2. 客戶如有下 列 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 認 客戶身分及
留 存交易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 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
分別 累計 100 萬元 以上 ( 含 等 值外幣 ) , 且 該交易
與客戶身分、 收入 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 性質
無 關者。
(2) 同一客戶於同一 櫃檯 一 次 辦理 多筆 現金存、提
款交易,分別 累計 100 萬元 以上 ( 含 等 值外幣 ) ,
且 該交易與客戶身分、 收入 顯不相當或與本身
營業 性質無 關者。
(3) 交易款項 源 自 「打擊 清洗 黑 錢 特 別行 動 工作 小
組 (FATF) 」 所 列舉 不 合 作 國家名 單等 地區 匯
入 ,五個營業日內提現或轉帳, 且 交易與客戶
身分、 收入 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 性質無 關
者。 ( 每季 應自行於 「打擊 清洗 黑 錢 特 別行 動 工
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