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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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申報流程








                      戶後有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  三)開   電話、書面或實         地  查  訪  等方式確     認  。
                  1.   對  100  萬元   (  含  等  值外幣  )   以上之單  筆  現金  收  或  付
                     (  在  會  計  處理上,  凡  以現金   收  支傳   票  記帳者   皆  屬之   )
                     或  換鈔  交易,應確        認  客戶身分並       留  存交易紀錄憑

                     證。並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                 媒體  申報方式       (  或報經
                     法務部調查局同意以書面表格申報                    )  ,向法務部調查
                     局申報。
                  2.   客戶如有下     列  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             認  客戶身分及

                     留  存交易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   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
                        分別   累計   100  萬元  以上   (  含  等  值外幣  )  ,  且  該交易
                        與客戶身分、         收入   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               性質

                        無  關者。
                    (2)   同一客戶於同一         櫃檯  一  次  辦理  多筆   現金存、提
                        款交易,分別         累計  100  萬元  以上   (  含  等  值外幣  )  ,
                        且  該交易與客戶身分、             收入   顯不相當或與本身

                        營業   性質無    關者。
                    (3)   交易款項    源  自  「打擊   清洗   黑  錢  特  別行  動  工作  小
                        組   (FATF)  」  所  列舉  不  合  作  國家名   單等   地區   匯
                        入  ,五個營業日內提現或轉帳,                   且  交易與客戶

                        身分、     收入   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                性質無     關
                        者。   (  每季  應自行於     「打擊    清洗   黑  錢  特  別行  動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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