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執行人員之獎勵措施 員工執行防制洗錢有下 列具體 事 蹟 之一者,本社應予 以 獎勵 ) : 者,由本社對相關人員予以 獎勵 。 偵破犯罪 有 貢 本社申報疑似洗錢案件,對檢調單位 (一 獻 員工參加 集國外 搜 ( 二) 講習 。 獎勵 六、本注意事項經理事會 有參 考 價值 國外 者,由本社對該員予以 ( , 或分層授權之權責單位 法 令 等資料,對本社 ) 通過後 實施,並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其後 應每年檢討,修改時亦同。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