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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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在此 暫 不論此 函 內容 未
未
金
上
達
開
雖
,
易者
申報
額
,亦應
違
一般所
性理論,若金融機構人
法的
以
是否有
位
謂
員
階
獲
之
其經
手
或無從
知
通報
悉
係屬疑
交易
接
33 似 洗錢 交易 ,作
之藉
。
管機關恐將無法
為
主
口
,
推
處
諉
罰
若由
銀行監督之
統
傳
34 得 檢討 角 度 觀 察, 雖 可 透 過政府 防於機 關 部門檢 先 後
其監督之目的,但因
達到
係事
,
查權、調查權之行使
多
之
值
稽核
之
於
效如何
基
,成
。因此是否
預
定
額
,
訂
之
交易
在一定金
資料
申報相
考量
以上,即一律
額交易申報
制」屬
有
探討
頗
制度,
就
之必要。若認為「大
於金融監督的一
,亦必須
種
模
何
?
同情
別
社會整體經濟金融利益
或是應分
?
罰
之依據
金融機構若 ? 未 申報 式 ,是否即為損害或危害金融秩序與 考量 其不 其「督導準則」為 況 ,作為 處
32
見財政部 86.6.11.(86) 台財證 ( 法 ) 第 45194 號 函 。
33
筆 者曾 批評該函 無疑 已 將原可疑 申報 制 改變 為「定額可疑 申報
制」,一 種迥 異 於 前 三種 制度 的創 制。其 優 點或許 是 金融機構 較
易 接 受,但 缺 點卻 是 罪 嫌 利用 150 萬元 以下交易洗錢 時 ,防 堵 機
制 的 全 面 撤 防。 且 金融機構 極 可能 僅申報 大額交易,而 不 再 申報
疑似洗錢交易 報告 , 因 為前者 幾 已 全 部 涵蓋 後者。 若 站 在 防制洗
錢第一 線 的 金融機構 從 業人員 失 去 警 覺 性 , 鮮 少申報 可疑交易
時 ,洗錢犯罪 必 然 日 趨 嚴 重化。
34 大 致 而 言 , 調 查 權 是 指令銀行 向 主管機關 提 供 資料 之 權 ,而檢查
權則 為主管機關 赴 銀行 實 地 查證之 權 , 若 能將 該兩 權 能相 互配 合
行使,主管機關可 掌握 金融機構 動 態 、 守 法 性 以及財 務 、業 務 之
狀況 。參見 陳 ,《 比 較 銀行法》,台北:金融人員研究 訓練 中
心,民國 83.3. ,增修訂 再 版,第 1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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