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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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在
出具
臺代
表人或
證明文件
代
、法人
負責
明文件
、
人身分
統
。但
理人之
一
辦
國內金融機構
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
具
通匯
有
開
戶,得以
年
度
財
或
務
負責
法人、
人
帳
年報
代替
表
報
22 針 授 權 書 及各 理與其 地 區 國 稅 局 所 核發 之扣 ,也 繳 曾 產生若 編號 證明文 干 設
件
。
地
戶
問題
疑
區來台
人民
開
陸
對大
管機關要求銀行
主
義,
之
旅
存內政
或外
部核發
行
理,並
匯
存款
23 帳 戶,應 憑 受 理持 證辦 旅 行 證 之大 留 陸 地 區 人民 開 設
。
證
一
號
統
22
財政部 85.11.15. 台財融 字 855367405 號 函 。 該函亦提 及:外國人
開設帳戶,自 然 人應 親 自 辦 理,法人應由 在臺代表 人或 代 理人 親 自
辦 理 ; 外國人開設帳戶,以 活期 存款、 活期儲蓄 存款及定 期 存款戶
為限。經財政部核 准在臺 設有 代表 人 辦 事 處 之外國銀行、外國證券
商 及外國保險公司 得 開設支票存款戶 ; 外國人開設帳戶 不 限金融機
構及戶 數; 外國人帳戶 資 金之 結 售與 結購 外 匯 事 宜 ,應依中央銀行
規定 辦 理 ; 國 內 金融機構應將 辦 理本項存款業 務 之相關 資料按 月 函
報 中央銀行 ; 國 內 金融機構 辦 理外國人開設帳戶, 除 依本注意事項
或依其 他 有關外國人 投資 我國證券之開戶規定 辦 理外,應依本國人
開設帳戶及存 提 款作業有關規定 辦 理。
23
財政部 93.01.02. 台財融 ( 一 ) 字 第 0921001026 號令。 另 由 於目 前外
商申請 大 陸 人員 來臺 開會、受 訓和 工作,工作 時間 可 達 一年,如 果
需 要可 延長至三 年 ; 但 是這類 大 陸 人 士只 能 持 旅行 簽 證, 沒 有 居留
證,無法 在 銀行開戶, 每 月 領了薪水 ,無 處 可存, 造成 許多 不便 。
許多 持 大 陸護照的 外企 高階 主管 妻子 , 亦 有相同 困擾 。 嚴 重者, 影
響
主管
證及
證、「多
規定為: 外 商高級 凡持臺灣長期居留 來臺 工作意 願 。為 了解決這種窘境 出入 境 證」、依 ,我國 親居留 發布 之新
次
「 逐次加簽 出入 境 證」 的 大 陸 人 士 ,可 在臺灣 開設、外幣 的活期 、
定 期 存款。 此 一開 放措施 , 適 用包括「 跨 國」企業 的 大 陸幹 部 ( 逐
次加簽 出入 境 證 ) 、大 陸 新 娘 ( 未生 子 、 在臺居住兩 年後可 申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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