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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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在
                                                    出具
                                                           臺代
                                                                表人或
                                  證明文件
                                                                       代
                                            、法人
                      負責
            明文件
                    、
                           人身分
                                                           統
                                                                     。但
            理人之
                                                             一
                           辦
            國內金融機構
                                               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
                                     具
                                          通匯
                                       有
                                                                     開
               戶,得以
                                年
                                  度
                                     財
                              或
                                       務
                                                           負責
                                                    法人、
                                                                人
            帳
                         年報
                                               代替
                                            表
                                          報
                 22 針    授  權  書  及各  理與其 地  區  國  稅  局  所  核發  之扣 ,也  繳 曾  產生若 編號  證明文 干  設
            件
               。
                           地
                                             戶
                                                問題
                                                                       疑
                              區來台
                                      人民
                                           開
                         陸
                    對大
                    管機關要求銀行
                 主
            義,
                                                                       之
                                     旅
                                                         存內政
            或外
                                                                部核發
                                       行
                                               理,並
                 匯
                    存款
                        23 帳  戶,應  憑  受  理持  證辦  旅  行  證  之大  留  陸  地  區  人民  開  設

                      。
                 證
               一
                   號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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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85.11.15.  台財融  字  855367405  號  函  。  該函亦提  及:外國人
              開設帳戶,自      然  人應  親  自  辦  理,法人應由   在臺代表    人或  代  理人  親  自
              辦  理  ;  外國人開設帳戶,以      活期   存款、   活期儲蓄    存款及定    期  存款戶
              為限。經財政部核        准在臺   設有   代表  人  辦  事  處  之外國銀行、外國證券
              商  及外國保險公司      得  開設支票存款戶       ;  外國人開設帳戶      不  限金融機
              構及戶   數;  外國人帳戶     資  金之  結  售與  結購  外  匯  事  宜  ,應依中央銀行
              規定  辦  理  ;  國  內  金融機構應將  辦  理本項存款業     務  之相關  資料按   月  函
              報  中央銀行   ;  國  內  金融機構  辦  理外國人開設帳戶,        除  依本注意事項
              或依其   他  有關外國人    投資  我國證券之開戶規定          辦  理外,應依本國人
              開設帳戶及存      提  款作業有關規定       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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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93.01.02.  台財融  (  一  )  字  第  0921001026  號令。  另  由  於目  前外
              商申請   大  陸  人員  來臺  開會、受   訓和  工作,工作     時間  可  達  一年,如   果
              需  要可  延長至三   年  ;  但  是這類  大  陸  人  士只  能  持  旅行  簽  證,  沒  有  居留
              證,無法    在  銀行開戶,    每  月  領了薪水   ,無  處  可存,  造成  許多  不便   。
              許多  持  大  陸護照的  外企  高階  主管   妻子  ,  亦  有相同  困擾  。  嚴  重者,  影
              響
                        主管
                                                                     證及
                                      證、「多
              規定為: 外  商高級  凡持臺灣長期居留  來臺  工作意  願  。為  了解決這種窘境  出入  境  證」、依  ,我國  親居留 發布  之新
                                               次
              「  逐次加簽   出入  境  證」  的  大  陸  人  士  ,可  在臺灣  開設、外幣  的活期   、
              定  期  存款。  此  一開  放措施  ,  適  用包括「  跨  國」企業   的  大  陸幹  部   (  逐
              次加簽   出入  境  證  )  、大  陸  新  娘   (  未生  子  、  在臺居住兩  年後可  申請居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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