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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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要求或指
(§103.33(b))
示
;金融機構對
之
之紀
每點建議
錄
,進行
圖
國
美
戶或
境
帳
促使向
地點
外之個人、
移轉
1
於企
投資證
、
支
以上之
貨幣
金、
萬美元
工具
金融
資
他
、
票
、其
境
或
美
用,而向
境
金融機構或個人,
他
券
國
信
內或
外之其
(§103.33(c))
錄
提供
之
示
每點建議
之紀
、要求或指
16 等;另 德 國
有關保存
錄
期限
。
之
(§103.33(d))
該
五年
,則為
而
紀
九
重犯罪
查
亦
詳
了
點
追
製
的「
嚴
條第
第
行為收益法」
一
列
中包括
對
第
、
法
、
條
留
存紀
二
第三條
作及
的規定,其
錄
該
第
條
四
相
等
將確認身分對
部
第六條
如何
、
分,
第
八
關
、
條
保存
該
紀
錄
則規定,
記錄
同條第三點
姓
六
名予
象之
以
;
。
年
項
十
錢
作
黑
組
洗
另在
小
打擊清
行動
特別
的
四
年
2003
工
建議第
及,金融機構應依權
責
項中提
十
五年
供情報
至少應保存
錄
;
紀
,其有關
要求
交易
額
尋
大
金融機構對於無
經濟目的或合法目的之不
複
明
顯
責
雜
俾
,
交易
能協助權
建立書
資料
,應儘可能調查,並
面
部稽核
員
人
。
機關、監督機關及內
第
我國洗錢防制法
七
所規定之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
條
財
會商法務
之
紀
存
政
方式
留
,由
部
期限
交易
分、
錄憑證
與
17 機關之要求儘 第 十一 常 項 速 提
央
銀行定之
中
、
部
體作法為:
具
後
,其
16
另 可參 考該 規定 §103.34 、 §103.35 、 §103.36 、 §103.37 分 別 對 於 銀
行、證券 商 、 賭場 、 貨 幣 商 等應 製 作及保存之 補充紀 錄。
17
財政部 92.11.18. 台財融 ( 一 ) 字 第 092801164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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