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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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要求或指
                                               (§103.33(b))
                                    示
                                                           ;金融機構對
            之
                                       之紀
               每點建議
                                           錄
                                                           ,進行
                 圖
                              國
                           美
                                                 戶或
                                境
                                               帳
                    促使向
                                                      地點
                                  外之個人、
                                                                  移轉
                                                                        1
            於企
                                                                  投資證
                                                         、
                                                           支
                    以上之
                                  貨幣
                              金、
            萬美元
                                                    工具
                                               金融
                           資
                                            他
                                                                、
                                                             票
                                       、其
                                  境
               或
                              美
                    用,而向
                                          境
                                                      金融機構或個人,
                                                    他
            券
                                國
                 信
                                     內或
                                            外之其
                                                     (§103.33(c))
                                                 錄
            提供
                 之
                                          示
                    每點建議
                                            之紀
                              、要求或指
                                                                 16  等;另 德  國
            有關保存
                           錄
                                期限
                                                              。
                             之
                                                  (§103.33(d))
                      該
                                            五年
                                     ,則為
                                                                  而
                        紀
                                                 九
                         重犯罪
                    查
                                                             亦
                                                                詳
                                                                     了
                                                           點
                 追
                                                                       製
            的「
                      嚴
                                                    條第
                                               第
                                行為收益法」
                                                         一
                                                                  列
                                       中包括
                                               對
                                                      第
                                                                       、
                                                    法
                                                             、
                                                           條
                 留
                    存紀
                                                         二
                                                                第三條
            作及
                           的規定,其
                         錄
                                                 該
            第
                                     條
               四
                                          相
                                       等
                                                           將確認身分對
                                               部
                      第六條
                                                      如何
                              、
                                                 分,
                                第
                                  八
                                            關
                    、
                 條
                                                                  保存
                                                          該
                                                             紀
                                                                錄
                                                則規定,
                            記錄
                                   同條第三點
                 姓
                                                                       六
                    名予
            象之
                         以
                                 ;
               。
            年

                                                                       項
                                                                     十
                                  錢
                                                作
                               黑
                                                     組
                             洗
                 另在
                                                  小
                      打擊清
                                         行動
                                    特別
                                                                的
                                                                  四
                                                              年
                                                        2003
                                             工
            建議第
                              及,金融機構應依權
                                                    責
                      項中提
                    十
                                                    五年
            供情報
                                       至少應保存
                                     錄
                                                         ;
                                  紀
                    ,其有關
                                                                     要求
                              交易
                                                                     額
                                                             尋
                                                                  大
            金融機構對於無
                                  經濟目的或合法目的之不
                                                                       複
                              明
                                顯
                                                                       責
            雜
                                                           俾
                                                         ,
               交易
                                                             能協助權
                                          建立書
                                                    資料
                    ,應儘可能調查,並
                                                 面
                                  部稽核

                                           員
                                         人
                                             。
            機關、監督機關及內
                                  第
                 我國洗錢防制法
                                     七
                                          所規定之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
                                       條
                                                         財
                                                                會商法務
                                     之
                           紀
                    存
                                                           政
                                       方式
                 留
                                                    ,由
                                                             部
                                               期限
                      交易
            分、
                              錄憑證
                                            與
                                                     17  機關之要求儘  第  十一  常  項  速  提
                   央
                      銀行定之
                 中
               、
            部
                                         體作法為:

                                      具
                               後
                                  ,其

            16
              另  可參  考該  規定   §103.34  、  §103.35  、  §103.36  、  §103.37  分  別  對  於  銀
              行、證券    商  、  賭場  、  貨  幣  商  等應  製  作及保存之  補充紀  錄。
            17
              財政部    92.11.18.  台財融  (  一  )  字  第  0928011641  號令。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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