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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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開
戶,若無法接
其
向法人客戶
5.
電謝
步
調
則應進一
通
查。
額
尤
客
開
戶之
6.
顧
。
查
額
7.
法人
對大
帳
(1) 考慮 詢 財 務 報 表。 戶,應取得以 資 金 來源 , 下資料 其大 : 現金存款應 予
(2) 客戶之 主 要營業 項 目。
(3) 主 要 往來 地 區 及國 際 性業務是否為 常 業。
(4) 營業性 質 ( 零售 或 批 發 ) 及 預 期 之現金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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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
至於 德 國則是在「 追 查 嚴 重犯罪 行為收益法」 (GwG 法 )
中 規定,在金融機構 交易 之現金、有 價 證券 、 貴 金屬等 超
過 2 萬 馬克 時,必須確認客戶身分 ( 第 二 條第 一 點 ) ,此外
從事商業活動收 受逾 2 萬 馬克 現金 ( 第三條第 一 點 ) ,甚至
締 結 每年 保 費 逾 2 千馬克 的 壽 險 契約 ( 第 四 條第 一 點 ) 亦須
確認身分,而在金融機構或 賭場 的 交易 ,若 涉 有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一 條 的洗錢之 嫌 時,其金 額雖 不 逾 2 萬 馬克 , 仍 須
確認客戶身分 ( 第六條 ) 。至於確認身分之 程 序,對自然人
以身分 證 及護 照 加以確認,若係由 第三 人 代 理 交易 ,應確
認 委託 人 本 人之 姓 名 及 地 址 , 當 然若係銀行的 老 客戶或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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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有限責任財政部金融局員工消費合作社編,《洗錢防制法法令
輯要》,民國 87.1. ,第 154-1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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