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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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開
                                          戶,若無法接
                                      其
                     向法人客戶
                  5.
                                 電謝
                                                                     步
                                                                       調
                                                           則應進一
                                                         通

                     查。
                                                         額
                                                  尤
                            客
                              開
                                 戶之
                  6.
                          顧
                          。
                     查

                         額
                  7.
                            法人
                     對大
                                 帳
                     (1)  考慮  詢 財  務  報  表。  戶,應取得以 資  金  來源  , 下資料  其大  :     現金存款應  予

                     (2)   客戶之  主  要營業   項  目。
                     (3)   主  要  往來  地  區  及國  際  性業務是否為    常  業。
                     (4)   營業性   質   (  零售  或  批  發  )   及  預  期  之現金  銷售
                              12
                         額  。
                 至於   德  國則是在「      追  查  嚴  重犯罪  行為收益法」        (GwG   法  )
            中  規定,在金融機構           交易   之現金、有        價  證券  、  貴  金屬等   超
            過   2  萬  馬克  時,必須確認客戶身分              (  第  二  條第  一  點  ) ,此外
            從事商業活動收          受逾    2  萬  馬克  現金   (  第三條第    一  點  ) ,甚至
            締  結  每年  保  費  逾  2  千馬克  的  壽  險  契約   (  第  四  條第  一  點  )   亦須
            確認身分,而在金融機構或                  賭場   的  交易  ,若   涉  有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一  條  的洗錢之     嫌  時,其金     額雖   不  逾  2  萬  馬克  ,  仍  須
            確認客戶身分          (  第六條  )  。至於確認身分之          程  序,對自然人
            以身分     證  及護  照  加以確認,若係由           第三   人  代  理  交易  ,應確
            認  委託   人  本  人之  姓  名  及  地  址  ,  當  然若係銀行的    老  客戶或    先



            12
              見有限責任財政部金融局員工消費合作社編,《洗錢防制法法令
              輯要》,民國       87.1.  ,第  154-1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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