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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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
部
(
後
改
現
目的事業
主
管機關及
政
報請
財
調整
為金融監督
部
查。另
他財
管理
尚
(
現
)
改
為金融監督管
備
政
會
有其
委員
)
亦可會
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及
同條第
會
點
部
法務
委員
理
二
同
主
有被利用為洗錢之
樓
目的事業
業或其
管機關指定銀
他
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
適
虞者
該
用
10 ,
本
範
項
注意
例
事
為
年
94
以民國
銀行防制洗錢
月
1
10
民國 94 年 1 月 13 日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備查銀行公會修正之
「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開戶應注意事項,增訂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相關規
定,以及對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開設帳戶者等情形,應予以婉拒開戶。
二、增列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 同一帳戶、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
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之大額
交易而無正當原 因 等情形 納 為疑似洗錢 態樣 。
三 、增訂確認 客 戶身分應 遵循 之事項,包括應對委 託 帳戶、由 專
業中 間 人 代 為 處 理交易及對銀行 商譽具 有 高風 險之 個 人或團
體,要 特別加強 確認 客 戶身分之作為 ;特別留 意 非居 民 型 之
客 戶, 瞭解這些客 戶 選擇在 國外開設帳戶之原 因; 應 加強審
查 私 人理財金融業 務客 戶 ; 應 加強審 查 被 其 他 銀行拒 絕 金融
業 務往來 之 客 戶等。
四、增訂對 具較高風 險之 客 戶 加強審 查條件等有關「帳戶及交易
持續 之監控」事項,包括: 1. 銀行應 逐步 利用 資訊系統 , 輔
助發 現可疑交易 ; 2. 對 較高風 險帳戶 加強 監控 ; 3. 銀行應 特
別 注意 沒 有明 顯 經濟 目的 或合法 目的 之所有 複雜 、 不尋 常大
額交易或所有 不尋 常 型態 交易 ; 銀行應 儘 可能 審視上述 交易
之 背景 及 目的 ,並 就 所 發 現 建立書面資料;該書面資料至少
於
圖說服
五 、對 保 留五 意 年。 行員 免去完成該 交易應 填報 之 資料; 探 詢逃避
申報 之可能 性;客 戶之 描述 與交易本身 顯不吻 合等情形,應
婉拒 服務 並 報告直接 主管。
六 、增訂對 於已結清 帳戶者之相關 資料至少 保存 五 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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