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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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保障的自由,國家不可假藉政策性與目的性的監督權能加
4 。
以破壞,這是監督與自由結構,以及功能上的關係表現
因此經濟監督必須有一「督導準則」之存在,作為判斷經
濟行為有無損害或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之依
據。而經濟監督之目的,乃在使經濟行為合乎此等準則之
5
要求。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的策略目標大致為:增進金融機構
之守法性並遵從銀行健全經營規範;減少金融機構被利用
以從事不法活動之風險;維護金融機構之聲譽;及時協助
偵查可疑活動;促進銀行業務之健全經營;減少管理扣押
及沒收客戶貸款抵押品之風險。其策略內容則為:儘可能
確定所有客戶之真實身分;辨認所有客戶及保管業務之使
用人身分;取得所有
之
知
易
行
6 證明 ; 注意 客戶從事與已 新 客戶之 證明文件 業務有關之 ;取得從事 異常交易 重 大 交
為。
4
詳見蘇俊雄,《經濟法論》,台北:華欣文化事業中心,民國
64.8. ,第 60 、 62 頁。
5
詳見廖義男,《企業與經濟法》,著者自刊,民國 69.4. ,初版,
第 38 頁。
6 見有限責任財政部金融局員工消 費合作社編,《洗錢防制法法令
輯要》,民國 87.1. ,第 154 頁。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 曾對可
疑 (suspicious) 交易與異常 (unusual) 交易作一區分,前者指足以
確認有犯罪行為之交易 (because of the circumstances, have reached
a level of suspicion sufficient to identify a criminal offence) ,而後
者為有異常但未能確定有犯罪行為之交易 (one of sever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 of an unusual nature but where a criminal offence 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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