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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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保障的自由,國家不可假藉政策性與目的性的監督權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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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破壞,這是監督與自由結構,以及功能上的關係表現
            因此經濟監督必須有一「督導準則」之存在,作為判斷經

            濟行為有無損害或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之依
            據。而經濟監督之目的,乃在使經濟行為合乎此等準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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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的策略目標大致為:增進金融機構
            之守法性並遵從銀行健全經營規範;減少金融機構被利用
            以從事不法活動之風險;維護金融機構之聲譽;及時協助
            偵查可疑活動;促進銀行業務之健全經營;減少管理扣押
            及沒收客戶貸款抵押品之風險。其策略內容則為:儘可能

            確定所有客戶之真實身分;辨認所有客戶及保管業務之使
            用人身分;取得所有
               之
                                              知
            易
                                                                       行
                 6 證明  ;  注意  客戶從事與已 新  客戶之  證明文件  業務有關之  ;取得從事  異常交易  重  大  交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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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見蘇俊雄,《經濟法論》,台北:華欣文化事業中心,民國
              64.8.  ,第  60  、  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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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見廖義男,《企業與經濟法》,著者自刊,民國                       69.4.  ,初版,
              第  38  頁。
            6     見有限責任財政部金融局員工消            費合作社編,《洗錢防制法法令
              輯要》,民國       87.1.  ,第  154  頁。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   曾對可
              疑  (suspicious)   交易與異常   (unusual)   交易作一區分,前者指足以
              確認有犯罪行為之交易           (because of the circumstances, have reached
              a level of suspicion sufficient to identify a criminal offence)  ,而後
              者為有異常但未能確定有犯罪行為之交易                      (one of sever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 of an unusual nature but where a criminal offence 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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